曾姓男教師躁鬱症發作,2個月內買了12戶房屋及1個停車位。最高法院認為曾男購屋時精神錯亂,判建商還曾男已付的款項。根據法院最新公布的判決書,曾男於民國97年2月28日至4月26日間,瘋狂購買台北市12戶房屋及1個停車位,總價金新台幣6422萬元,曾男已支付517萬元。
躁鬱症瘋狂購屋 判建商還錢
曾男主張,他患有雙極性情感疾病,即俗稱的「躁鬱症」,他在無意識及精神錯亂狀況下,短短數日內盲目購屋,請求建商及其法定代理人返還價金517萬元。
建商公司主張,曾男購屋時已評估地區的發展性與未來性,付訂金時也審酌不同信用卡的繳款期限等,難以看出是出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曾男購屋時處於躁鬱症狀態,判建商及其法定代理人返還價金517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建商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訴。 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中央社〕
躁鬱症發作訂屋12戶 男討回訂金517萬
患有躁鬱症的曾姓男子,5年前到台北市大同區看預售屋「天生贏家」,竟連續訂12戶及停車位,總價達6422萬,且付定金517萬,經家人發現後提醒,曾男發律師函要求取消購屋不成,打官司討回訂金。
法官認為,曾男的確有中度躁鬱症,發作時會出現過度自信、盲目投資情形,加上親人與房屋銷售人員作證,曾男買屋期間,眼神飄忽、坐不住、走來走去、不斷找人說話、還買東西請銷售人員吃喝,與一般買屋民眾不同,因此認定曾男購屋時,處於發病的精神錯亂狀況,判決買賣無效,建商宏龍公司要退回訂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蘋果日報
【新聞疑義1092】躁鬱瘋狂購屋,判還錢?
按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又所謂無意識,雖係指全然無識別、判斷之能力而言(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民事判決參照);
惟精神錯亂,則指精神作用發生障礙,已達喪失自由決定意思之程度而言(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四號民事判決參照)。而且只要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其意思表示就是無效,不以無意識者為限。
加上,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民事判決亦揭示:「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伊與上訴人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購買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屋一棟,已交付價金八十萬元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交款備忘錄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查被上訴人罹患躁鬱症,自八十五年十月七日起陸續在台北市立陽明醫院及國軍八一八醫院就診,有診斷證明書及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可按。
關於被上訴人於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書之精神狀態如何亦經函請台北市立陽明醫院鑑定結果,認為被上訴人自六十餘年間,開始出現精神病症狀,在嘉義太和醫院住院四個月,之後,雖規則地在私人診所治療,但仍持續著症狀(包括妄想、答非所問、語無倫次、自言自語、自笑、以及背女兒淋雨撿破銅爛鐵、拿刀亂砍菜市場內水果攤上之水果等不合現實感之行為)。
被上訴人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係在某柯姓婦人之介紹,並稱開店可月入十幾萬元及賺大錢之情況下購買系爭房屋,被上訴人在柯女及上訴人之慫恿及引導下,於當日交付八十五萬元(其中五萬元為仲介費),
並完成簽訂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手續,被上訴人目前無操持家務及工作能力,其以提款卡領錢之方式係在提款機旁等待,央求路人或前來提款者,並告之金融卡密碼幫其提款,被上訴人亦常在他人慫恿下購買一些無用之物(如豎琴、吉他);
被上訴人在鑑定過程中無法區別何者為健保卡、掛號證或診斷書及其用途,且被上訴人對於房屋買賣過程及房屋買賣契約書中之用語暨內容完全不瞭解,顯見被上訴人日常生活功能及現實判斷力已有明顯障礙。
綜覽被上訴人之病史及日常生活功能,其於簽訂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當日之精神狀態係處於心神喪失…」。
從而,罹患躁鬱症者如處於躁鬱症狀態而購屋,其意思表示較容易被認定為無效,惟參考前揭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號民事判決之意旨,在判斷當事人簽訂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當日之精神狀態是否為精神錯亂時?
仍須綜覽當事人之病史及日常生活功能,認定其於簽訂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當日之精神狀態是否為精神錯亂,而非逕以購屋者罹患躁鬱症,就逕認其於簽訂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當日之精神狀態,就是精神錯亂。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楊春吉(故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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