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乏人問津 才知買到凶宅 前屋主判賠

出租乏人問津 才知買到凶宅 前屋主判賠

台中市一位林姓民眾以955萬元向吳姓民眾購買龍井區一棟透天厝,5年後才得知此房屋曾有人上吊自殺,為坊間所謂「凶宅」,林某到台中地院對吳某提告,法官審理認為,在買賣契約中,賣方有「瑕疵擔保責任」,判處減少價金2成5,吳某必須退還238萬元。

買了凶宅難出租 前屋主判賠238萬

判決書指出,林姓民眾在95年間花了955萬元向吳姓民眾購買一棟位於龍井區的透天厝,之後他想出租卻是乏人問津,林某感覺怪異,100年9月間向鄰居詢問,才得知在90年到92年間,有人在該屋內上吊自殺,因而向台中地院提起「減少價金之訴」。

凶宅判例

避免買到凶宅,購屋之前左右鄰居多打聽。

法官審理時,吳某辯稱不知道是凶宅,法官行文台中市消防局證實,在90年4月間,一名菲律賓籍女外勞在該房屋內上吊自殺。

法官認為,在台灣的房屋交易市場中,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致死」之事,實為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更影響房地交易價值,因而應屬交易上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就算出賣人不知道,也不能免除此一責任。

法官也請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就該房屋進行鑑價,認定其減損價值為25%,因而判處吳某要退還238萬多元。〔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

買到凶宅5年後才知 判賠4分之1房價

林姓商人7年前向吳男購買位於東海商圈的透天厝,數年後才從鄰居得悉他買的房子是凶宅,曾有女外勞上吊自殺,使他的房子不易經營、出租或轉手,請求返還減少買賣價金。

法官認為屋內發生自殺致死情事,屬交易上重大瑕疵,影響房價,判處吳男給付林姓商人238萬餘元。

透天厝坐落東海夜市,目前1樓店面出租給餐飲業,樓上未住人,業者對此事不知情,表示透過仲介承租,不知屋主聯絡方式。

記者致電附近1名出租套房的房東,她說,確實曾發生上吊,不過已是10多年前的事,「現在生意做得不錯,不要打擾人家!」隨即掛斷電話。

林姓商人95年底以955萬元向吳男購買龍井區東海適圈內這棟透天厝,至100年9月間,林與鄰居閒聊得悉90年間有名女外勞在該處自殺,他所購買的透天厝是「凶宅」,使他大為震驚,認為與透天厝無法順利出租有關。

林強調,他購買透天厝後,本可以自行經營,或租給他人經商,但因有非自然死亡的身故事件,致乏人問津,影響經濟價值減損,因此請求賣主吳男返還減少買價價金477萬5000元。

賣主吳男辯稱,房子早於95年底移轉給林姓商人,是否曾發生自殺事件,林本可隨時以合理方法查詢,卻於居住6年後,始提出訴訟,房子縱有自殺瑕疵,依民法規定超過5年期限,林已喪失請求權。

法官查出林姓商人於100年9月間得悉房子是凶宅,同年12月7日發存證信函給吳男,吳男是95年12月11日始交付透天厝給林,應自95年12月12日起算至100年12月7日止,未逾民法5年期限。

法官囑託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鑑價結果,這棟透天厝正常價格為982萬元,但在凶宅事件傳出後,減損為736萬5000元,減損25%,而本案當時買賣價格為955萬元,減損25%為238萬7500元,判決吳男給付款項。【聯合報╱記者白錫鏗、李奕昕/台中報導】

延伸閱讀

買法拍屋 投資客人頭「洗底」 凶宅也能賺

你不想買到的房子 凶宅的認定

房客燒炭成凶宅 房東求償敗訴 法官見差異大

購屋停看聽!廉價求售各項原因及陷阱!

賣屋隱匿凶宅、漏水 最高可罰150萬

意外死亡是否為凶宅認定範疇?

買到凶宅 能否向房仲業者求償?

租屋避凶宅 1問2搜3定約 簽約加註賠償辦法

意外死算不算凶宅? 賣方判全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