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為避免「有房者」利用「無房者」,以借名登記方式,出售手中不動產規避奢侈稅,已針對親屬間贈與不動產案件特別列管,如屬「假贈與、真轉手」的短期不動產買賣行為,其持有到出售若未逾兩年,將按實質課稅原則,對實際炒房者課稅。
假贈與真炒房 奢侈稅難逃
借名出售房產 國稅局緊盯利用親屬名義 賣出持有未滿兩年不動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納稅人A在2011年3月以買賣取得一戶房屋及座落土地,並準備透過仲介出售,鑑於奢侈稅會對持有未逾兩年的不動產課稅,利用其弟名下無房屋的身分,在同年9月先將不動產先贈與登記給其弟,再在次月(10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轉手出售。
由於A採迂迴方式出售買進的不動產,利用稅法對於名下僅有一屋者,出售自用住宅可排除課徵奢侈稅的優惠規定,設法避繳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仍被按實質課稅原則補稅送罰。
財政部指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可以免徵奢侈稅。納稅人如符合這項條件雖可排除課稅,但若自身不符合免稅條件,卻假藉符合要件親屬或他人名義買賣,仍應課奢侈稅。【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用他人名義售屋仍可能遭課奢侈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於2011年3月買賣取得1戶房屋及座落土地,立即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弟名下無房屋,乃於2011年9月將該不動產先贈與登記予其弟,再於10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銷售該房地,以規避申報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規定雖可排除課稅,但納稅義務人故意以符合
親屬或他人名義,先以贈與或其他 (信託) 方式移轉所有權,再該持有期間未滿2年內的不動產出售;由於訂約出售及收取價金皆是原所有權人所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
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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