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停車位新規定 最小寬度增至2.3米

內政部已於102年1月17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修正條文自102年7月1日施行。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避免停車位使用及買賣爭議,經參考國外停車位尺寸及國內各型小汽車長度,兼顧使用停車位之便利性及公設面積之合理性。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有關停車空間尺寸規定

於102年1月17日發布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及第61條有關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車位及車道尺寸規定,因對建築規劃設計影響程度較大,為利進行中開發案或都市更新案得以順利進行或因應調整,修正條文訂102年7月1日施行。

現行停車位使用爭議,主要在小車位寬度不足,故修正條文在有關停車位寬度部分,維持原規定之2.5公尺,其得寬減之尺寸由25公分降為20公分,且得寬減之車位數比例由1/4降至1/5,並規定鄰牆壁之車位不得為小車位,且小車位不得連續設置,如此可改善停放於小車位開啟車門空間窘迫之情況。

至因考量國內外停車位實際需求,且國內小汽車車輛長度鮮少超過5公尺,停車位長度部分,除平行於車道之停車位長度仍維持6公尺外,停車位長度則由6公尺修正為5.5公尺,且停車位長度不得再寬減。

另配合停車位長度之修正,將停車位前方供車輛進出車位之空間深度,由5.5公尺加大至6公尺,方便車輛進出停車位。

此外,原規定面積大於1500平方公尺之建築基地,停車空間之車道才要求應為雙車道寬度;修正後刪除基地面積之門檻,無論基地面積大小,供雙向通行且服務車位數達50輛之車道,應為雙車道寬度,供單向通行者則不受限制。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修正後,小停車位寬度增加且比例降低,又體體停車位本身所佔面積較修正前小,空間更能有效率又合理的規劃停車位,且車輛進出空間增大,更利於停車位之使用。 聯 絡 人:謝偉松 組長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車位最小寬度,將增至2.3米,7月起停車位規劃新政策

花大錢買停車位,一開車門卻打到牆壁,實在有夠窘!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建築物設置停車位規定,未來車位的最小寬度從2.25公尺增至2.3公尺,且不得鄰牆連續設置這類「小車位」,7月1日後申請建照的建案都適用。

不得連續設置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規定25%的室內停車位可縮減寬度與長度,不肖建商為了多賣幾個車位、規劃出最多車位數而連續設置「小車位」,忽視車主使用車位的便利性,導致糾紛層出。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副組長黃仁鋼表示,已修正規定,把「小車位」佔全體比率降到20%,鄰牆車位不得為「小車位」且不得連續設置。

應避開障礙物

上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陳聰亨指出,會導致車位的使用寬度不足,多半是因為連續設置2個「小車位」,或是「小車位」旁有牆壁或柱子所致,不得連續設置的新規定應可大幅改善車位寬度不足的問題,不過若能規定「小車位旁不得有柱子、欄杆或其他障礙物」將能更完善。蘋果日報/吳苡辰/台北報導

停車位政策
7月起停車位規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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