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姓男子承租房屋放置佛像,但房屋被拍賣,新屋主卻將佛像交由別人燒毀或轉送,因而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判新屋主賠償。根據高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米姓男子向一名男子承租新竹縣新豐鄉某房屋,放置約200尊佛像。
不料房子被拍賣掉後,新屋主張姓男子卻在民國98年7月法院點交時,因原屋主未到場,就將佛像交由他人燒毀或轉送。
米男因此提起訴訟,請求張男賠償損失。
但張男主張自己只是將佛像交給他人代為進行送神儀式,未同意或授權他人處分佛像,佛像被如何處置不是他所能置喙。此外,張男抗辯若須賠償,也應扣除佛像經開光儀式後的折舊。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張男明知自己僅有保管佛像的責任,沒有將佛像轉送他人的處分權,卻擅自將佛像轉送給他人處理,主觀上有侵占佛像的意思,判他賠償米男新台幣47萬8000元。
高院審理認為,張男讓他人將佛像載離後,未再追問佛像下落及保管情形,有棄置佛像之意,且佛像的價值與一般家飾製品不同,經台北市佛具商業同業公會認定,佛像經開光儀式後,在市場的客觀價值是不變的。
高院計算米男損失後,判張男須賠償47萬6000元,全案不得再上訴。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
法拍屋教戰手冊 法拍屋中存留物品之處置
很多人買到了法拍屋完成了一切過戶手續,開開心心入住之際,卻在屋內發現前任屋主所遺留的物品,普通一點的頂多是像衣服、傢具、家電等,誇張一點的可能是祖先牌位、神像、寵物等,更過分一點的就是像屍體、棺材、植物人等。
遇到這些狀況,拍定人往往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隨便丟棄反而怕被前任屋主索償,而相關處理費用可能也所費不貲。買到一間房子卻沒辦法真正去使用居住,相信拍定人一定感到生氣又無奈。
法律針對法拍屋中存留物品的處置,針對是否被併同拍賣有不同的規定。
一、併付拍賣之物品
已經連同建物併同拍賣者,實際上所有權已經移轉給拍定人了,拍定人當然有權自由處置。有疑問的是到底何者屬於併付拍賣的範圍,有一些操作性基準可供判斷:
1、拍賣公告中之登載:如果在法院拍賣公告中有標示哪些東西已經連同不動產一併拍賣,則當然由拍定人一併取得那些東西的所有權。
2、與不動產附合的物品:如果屋內的物品與不動產已經連結在一起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份的話(如屋內固定式的裝潢),則該物品已經變成不動產的一部份了,拍賣程序中鑑估該不動產價值時就會將該物品的價值一併考慮進去,所以拍定人所繳付的價金也已經包含了該物品的對價,拍定人也一併取得該物品的所有權。
3、不動產之從物:某些物品並沒有變成不動產的一部份,但其存在目的在於幫助不動產主要效用而喪失了本身的獨立性的話(例如沒有獨立出入口的頂樓加蓋),則也認為在不動產的範圍內,也屬於併付拍賣的部份。
二、未併付拍賣的物品
未併付拍賣的物品,拍定人未經由拍賣程序中一併取得其所有權,除非可以明知原屋主已經為拋棄的表示,否則當然不得任意處置,此時就應該依照物品的性質加以處理。只是法律雖然針對未併付拍賣的物品有原則性的處置規定,但卻不是所有留存的東西都能一體適用,仍應依照物品內涵、社會風俗習慣與其他法律規定加以參酌。
法拍屋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