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時申請自用住宅 轉售可減徵土增稅

購屋時申請自用住宅 轉售可減徵土增稅

近期台北市公布2013年「公告土地現值」,全市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漲幅近1成,這代表民眾未來賣屋時,須負擔更重的「土地增值稅」。專家表示,依謄本上的名詞,「公告土地現值」牽動買賣房屋會產生的「土地增值稅」,「當期申報地價」為民眾每年須繳地價稅的基準。

只要名下持有房屋,每年須繳納地價稅。

「公告土地現值」為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衡量出土地價值,每年調整1次、對外公告土地現值,各地調整幅度不一。「土地增值稅」為房屋移轉或是設定典權所需申報的價格,並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課稅稅基。「申報地價」3年調整一次稅率,為持有不動產者,每年須繳交地價稅。

稅費由賣方負擔

各地方「公告土地現值」不同,若民眾想要查詢自家的「公告土地現值」,可以上內政部地政司的網站、或是洽詢各縣市的地政處。

東森房屋特約代書洪靜瑩表示,正常來說,「公告土地現值」會逐年調高,因此民眾賣屋時會繳交較多的「土地增值稅」。舉例來說,原本購屋時的「公告土地現值」為100萬元,賣屋時土地公告現值已經調整至250萬元,其中150萬元的差額,即為「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基礎。不同縣市有各「土地增值稅」計算公式,稅費由賣方全數負擔。

若民眾想減少「土地增值稅」的支出,可以在購屋時申請「自用」,或是以「繼承」等方式取得房屋。民眾購屋時可以辦理「自住」,並證明沒有任何出租行為、或是作為辦公室營利,在轉售該房屋時即可獲得減徵「土地增值稅」。

最多可省5倍差額

國人多半有著家產傳子孫的觀念,若家中長輩過世,由子孫「繼承」其房產,可免繳「土地增值稅」。

擁有不動產者每年必須繳交地價稅,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地價稅的節稅方式也「公告土地現值」相同,民眾可將購買的不動產申請為「自住」,或將戶口遷移到購屋的戶籍,即可獲得減稅,最多可以省下5倍的差額,民眾可加以利用。 蘋果日報【周承諺╱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購屋申請自用住宅可減稅賦

申請自用住宅減稅賦

台灣買屋自住,最大的好康就是「稅賦減免」,相關稅賦包括眾所皆知的房屋稅、地價稅、重購退稅外,與《所得稅法》相關的還包括購屋貸款利息扣除額,以及2011年剛實施的奢侈稅等,只是這幾項稅法的減免要件並不相同。

1優惠 自住房屋稅率1.2%

房屋稅是不動產的持有稅,也就是持有期間一定要繳納的稅賦,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開徵,課稅間是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由於房屋稅是按「目前使用狀況」課徵,若前一手屋主是做住家,接手的屋主就可自動延用住家用稅率;但若前任屋主是當成辦公室、事務所或診所使用,買方在接手後就要自己去申請變更為「住家用」,由於房屋稅採按「月」計算,住家稅率為1.2%,非住家非營業用與營業用稅率則調高到1.5~5%不等,差距並不小,買方要盡快更改,只要變更後當月起就能省稅。

2優惠 自住地價稅 千分之2

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地價稅,與房屋稅最大不同是,地價稅要「主動」申請且在開徵前40天前(9月22日) 前辦理完成,當年度就能省稅,地價稅的課徵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據《土地稅法》,地價稅的「基本稅率」是千分之10,超過累進起點的地價則以千分之15至千分之55的累進稅率課徵,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政府也開了一道大門,給予優惠稅率千分之2,與基本稅率足足差距4倍。

不過,申請自用的地價稅要件較嚴苛,除了無出租及營業用、還有面積限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設籍,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1處」為限。

對多屋族來說,若只能申請1間自用住宅,記得把握以下3原則:透天房屋優於公寓或大樓、市區優於郊區、地價高者優於地價低者,稅賦才能省得多。
本文摘錄自《Money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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