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預售屋 以交付尾款日所屬 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如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其個人財產交易所得究竟應歸屬於哪一年度,經常造成民眾之困擾。財政部為使各地區國稅局稽徵作業處理一致,業於日前核釋,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個人出售預售屋,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

臺中分局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屬權利交易,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範疇,其所得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實務上因預售屋買賣金額較為龐大,買受人通常採分次支付買賣價款,如遇買受人於不同年度付款,則出售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年度認列?

財政部為杜爭議,乃於101年8月1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釋,明確規範是類案件之財產交易所得,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如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則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臺中分局進一步說明,預售屋買賣僅係交易雙方成立之契約關係,依一般交易模式,雙方為保障其權益,通常於買賣契約合意後,持向建設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即俗稱之換約)。

另依據內政部編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點第1款規定,買方如欲將預售屋買賣契約轉讓他人時,必須事先以書面徵求賣方(即建設公司)同意。

因此,為減少徵納成本,預售屋買賣如有尾款交付之日期不明之情形,則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即俗稱換約日)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新聞稿提供單位: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第二課稅務員: 張家銘 聯絡電話: 04-22588181轉208)

賣預售屋 須報綜所稅

嘉義市王小姐來電詢問:99年與建商簽訂預定買賣契約書,100年房屋尚未建造完成即移轉給買方,並辦理異動換約手續,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由於預售屋是屬於預定房地買賣契約,訂約到建造完成,期間之交易均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其所得係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該按照所得稅法第71條之規定,於買方交付尾款之年度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結算申報。【經濟日報/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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