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日照權」?

什麼是「日照權」?

都會地區寸土寸金,建商蓋的高樓大廈也愈蓋愈高,但現行建築法規對有關日照權的規範卻出現漏洞,造成不少低樓層住戶的日照權受到影響,這與世界先進國家的建築規劃潮流相背馳,有待政府相關單位重視與修法解決。

「日照權」是指每個人都有享受陽光照射的權利,住宅內如果採光通風良好,不但能減少病菌傳播,還可以舒緩情緒,所以日照權被視為人類生存必須的基本權利。

每天應有日照時間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所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要求,要達到「健康住宅」的規範,每天的日照時間應有三個小時以上。但過去一般消費者在購屋時,往往忽略掉「日照權」這個問題;近年來隨著環境權意識的提高,世界各國都有不少的民眾,為了房屋的日照權益被擋住而引起糾紛。

日照權

日照權定義不明確

例如紐約民眾於一九九六年發起著名的「黑雨傘運動」,原因是紐約中央公園附近老房子拆除後,建商要蓋廿多層的高樓,這些高樓所形成的陰影,將影響公園裡運動民眾的「日照權」,最後紐約市政府傾聽民意,下令建商降低興建的大樓高度,民眾抗議獲得成功。

在台灣各地,民眾爭取「日照權」的抗議活動也經常發生;住在高雄縣澄清湖畔的陳先生,不滿棠宇建設公司打算在他住宅前方興建廿二層「澄湖園」大樓,認為會擋住景觀及日照,打官司要求縣府撤銷大樓建照;也有住在新店的李姓男子認為隔壁的王姓鄰居在他家的牆外空地搭建鐵皮屋,屋頂正好擋住他的窗戶,讓這間房子無法採光與通風,王姓鄰居已經侵害他的日照權,一狀告上法院。

日照權糾紛常發生

在上個月,台北市信義區博愛國小附近的居民抗議建商在國小南側興建廿二層的高樓,影響到居民的日照權,要求台北市政府重開都審會審查。

還有住在淡水的民眾向環保署陳情指出,房地產建案一棟比一棟高,棟棟都聲稱是「水岸第一排」、「景觀最前線」,夾在其中的矮建築照不到陽光,也看不到原本水岸風景。

諷刺的是,就連環保署旁兩旁也已預定興建三○層高樓,環保署的官員私下擔心,一旦興建完成,環保署恐怕也會「暗無天日」。

最受人矚目的是,元利建設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與金山南路口的都更案,建商已經取得建照,將興建地上三十八樓、地下七樓的超高建物,周邊居民因擔心影響日照權利而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裁定停止建案的進行。

日照權定義不明確

遍查目前我國所有的法令,都找不到有關「日照權」的規範和定義,儘管法令規定的並不明確,惟仍可從建築技術規則有關日照的相關規範探求得出。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廿三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條興建之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

,此一日照限制規定,亦為同規則(施工編)第廿四條第一項建築物所適用,另同規則第四○條亦規定:「住宅至少應有一居室之窗可直接獲得日照。」。

建築技術規則既為建築法第九七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屬於「授權命令」,則上述有關日照的規定,具有法律上的位階,成為一個民眾得以請求的權利。

最高行政法院也認定,民眾就「日照權」是有可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不過,所謂「可以以主張日照權被侵害」提起訴訟,這只是訴訟權的承認,並不是指已經實體確認提起訴訟之人的日照權被侵害。因此,法院在審理時,仍要調查是否確有日照權被侵害的情形。

証明被侵害很困難

到目前為止,這些提出日照權官司的民眾大多敗訴,這是因為民眾要証明日照權被侵害,非常的困難。前面提的住在高雄縣澄清湖畔的陳先生要求法院裁定停止「澄湖園」建案的進行,但法院將他的聲請駁回,理由是建商申請興建建物時,依該地區都市計畫之限定,該建照核准廿二樓高,並無不法。

而建物於冬至日造成日照不足一小時之區域,均落在建照執照建築基地之內,並不會影響到陳姓男子權益。

住在新店的李姓男子認為王姓鄰居侵害他的日照權案,法院最後也判決李姓男子敗訴,因為鄰居搭建的鐵皮屋,屋頂雖然擋住李的窗戶,讓這間房子無法採光與通風,但目前建築技術規則所規範的日照權,只針對樓高廿一公尺、七層樓以上建物作規定,只限於七層樓以上的高樓建築物才能適用,鐵皮屋不是七層樓以上的高樓建築物,不適用我國有關日照權保護的規定。

而且,李姓男子的住宅雖有一間房子的窗戶被擋住陽光,但其他的房間仍能享受到日照,並非全部房間日照都被遮蓋,李姓男子不得主張日照權利受到侵害。

至於元利建設位於台北市和平東路與金山南路口興建地上三十八樓的超高建物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去年十二月底就判決元利建設勝訴,法院指出,都市更新具有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之公益目的。

建商元利建設實施此一都更案僅至地基工程階段,如停止執行,阻斷其後續之進行,將對公益造成重大影響。且建商於鄰近建物加裝建物傾斜計及沉陷觀測點,於施工階段定期監測確保鄰房安全,並未發生損鄰事件。

合法興建超高大樓

其實,元利建設此一都更案,符合時程、公共設施、綠建築和鋪設人行道等容積獎勵辦法要件,建商在都更處要求下,也已做出降低樓層等平衡措施,從原本規劃的地上四十二層、地下八層,改為現在的卅八層、地下七層。並對環境影響提出解決方案,也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各方面都合於既有規定,沒有違法。

建商文心建設在台北市信義區博愛國小南側,興建廿二層的高樓案也是如此。台北市都發局指出,該建案不是區內最高的大樓,因面臨公園及馬路等永久性空地,符合放寬高度的限制,而且建商配合逐層退縮的環境補償措施,市府才依法核發建照,全案合乎法令規定。

建商興建高樓並不違法,但民眾的日照受到影響也是事實,主要原因就在「日照權」目前規定在建築技術規則的行政命令中,如果要以此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並不足夠,因此應該在相關法律中作更加明確的規定。

此外,目前建築技術規則所規範的日照權,只針對樓高廿一公尺、七層樓以上建物作規定,只限於七層樓或二十一公尺以上的高樓建築物才能適用,建築物如果低於七層樓或二十一公尺以下,就算擋住鄰居的日照權,仍然不須負責賠償,這當然是現行法律上的一大漏洞,為保障低層建築物的日照權,有待立法機關修法解決。

而且,是讓鄰人在冬至日照到一小時以上太陽即可,是否符合一般健康生活的水準,也該重新檢討。(按:世界衛生組織所規定的「健康住宅」標準要求是,每天的日照時間應有三個小時以上)

應該立法給予保障

考慮到日照程度對於居住者的影響,目前許多先進國家對於「日照權」均已通過立法給予明文保障,有些國家甚至連日照被新建的建物擋住,都有明確的賠償計價標準。

鄰國日本即在憲法第廿五條中明確規範了居民的「日照權」,規定「居民為擁有健康文明的生活有權利享受陽光」;而日本的「建築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建商在建築一定高度的房子時,必須遵守不能侵犯到鄰居的日照權,其中家中一○平方米以內必須有陽光照射三小時以上,如果超過一○平方米則日照時間可減為二小時。否則鄰居可以向建商求償。

至於建商的賠償方式,一般為計算晴天時一天內在受害方房子上所造成的背陰時間,以每小時十五萬日元到二○萬日元計,例如受害者房間如果一天有三小時見不到陽光,就一共能得到四十五萬到六○萬日元的賠償金。

中國大陸的法律也有日照權的規定,每位公民都享有陽光照射不被侵害的權利,每棟住宅至少應有一間房間能夠獲得陽光照射。

採光為生活環境權

我國行政院曾於九十四年三月將包括日照權、景觀權在內的景觀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迄今仍然未能立法通過。環保署現正評估是否將日照權、景觀權納入憲法或環境基本法,或另以法律定之,以符合人權要求。

採光權為住居生活環境之不可缺,法界人士認為,從法學角度看,環境權是一項概括性權利,其中有很多具體權利,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免受過度噪音干擾權、眺望權、通風權與日照權等,有部分的權利在民法中已具體規範,但有些權利如日照權,仍須立法機構仔細研擬解決方案,如能通過立法逐一規定相關權利保障,才能避免環境侵權窘況不斷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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