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地未過戶出售 免稅優惠泡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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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進土地一定要過戶登記後再出售。財政部指出,出售未辦妥所有權登記的土地,不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優惠,必須改按其他所得全額課稅。財政部表示,個人買進土地,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出售給他人,所有權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為再出售的第三人,由於出售的財產並不是土地,而是請求權,因此所獲得的出售利益,應視為是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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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舉例,甲以2,000萬元向乙購買土地,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以3,000萬元將土地出售給丙,並由乙直接過戶給丙。

甲取得的土地出售利益1,000萬元(出售價款3,0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2,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個人綜合所得,按5%至40%稅率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因甲僅取得對乙請求交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的債權請求權,甲並非土地的所有權人,即再出售給丙的不是「土地」,甲所獲取的出售增益,當然也就不適用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優惠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買土地直接過戶給第三者 應課徵綜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入土地,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旋即出售,所有權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為第三者,因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故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的適用,若因此所獲增益,係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以2,000萬元向乙君購買土地,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以3, 000萬元將土地出售予丙君,並由乙君直接過戶給丙君,甲君取得之出售土地利益1,000萬元(出售價款3,000萬元-取得成本2,000萬元)則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因甲君僅取得對乙君請求交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土地所有權人,故甲君再出售予丙君並非其所有之土地,因此所獲增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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