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今天宣布,依大法官釋憲發布新解釋令,若有子女在未獲教育部採認學歷的中國大陸大專校院就讀,有正式學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和子女免稅額。
官員表示,在大陸求學子女列報扶養和教育扣除額,財政部原本只同意教育部採認學歷的41所大學;在放寬規定後,就讀大陸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約2000所高等學校都可列報。
綜所稅申報5月1日開始,初步統計近90萬戶已完成報稅,但財政部到了報稅第9天才宣布新措施。
官員表示,已報稅民眾如果有在大陸就學的子女,且符合新規定,可重新申報。
官員提醒,稅額試算無法勾稽大陸學籍,民眾要自行核對申報。過去因申報扶養親屬遭行政處分尚在行政救濟的未確定案件,也可適用新規定。
由於兩岸特殊考量,財政部原規定,年滿20歲、就讀未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學校,不能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就讀國外學校並無相同限制,大法官在去(100)年11月4日認定違憲。
財政部官員表示,依大法官釋憲,財政部重新發布解釋令。自去年11月4日起,納稅義務人子女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認可的大專以上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且學籍在學年度內有效,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最高新台幣2.5萬元,以及子女免稅額每人8.2萬元。
另外,納稅義務人和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若年滿20歲,在國外和大陸港澳就學,且符合前述規定,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每人8.2萬元。
官員提醒,大陸就學證明、學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要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的公證書,並送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中央社〕
在陸有學籍 報稅可減免
財政部昨天宣布新規定,納稅人子女去年若就讀具有正式學籍的港、澳、大陸地區大專院校,今年五月繳稅時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如果已繳稅或完成稅額試算的民眾,可以辦理更正申報,不會影響權利。
但官員強調,這些文件必須先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並送經海基會或行政院指定的機構驗證。
財政部原本只同意教育部認可的四十一所港、澳及大陸地區大專院校,可列報免稅額和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放寬認定後,財政部賦稅署統計,將有兩千四百多所大陸地區認可的大專院校,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至於受惠人數多少?官員說,目前尚無統計。
大陸地區認可的大專院校可至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22/查詢。
【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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