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百年好合、白頭偕老,趕搭百年結婚潮,不少年輕人紛紛選擇於民國百年進入婚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共組家庭。國稅局提醒貸款購屋族,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所支付之貸款利息,如符合下列條件可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申報列舉扣除:
(1)房屋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辦竣戶籍登記。且該屋未供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取具支付該借款之利息單據正本。前揭購屋借款利息以每年實際支付該項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扣除,每次扣除金額上限為3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呂先生在2011年在台北購買房子供自住,且未將該屋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並於當年度於新屋辦妥戶籍登記。
呂先生2011年向金融機構借款支出之利息共50萬元,但他在銀行的利息收入有10萬元,需以50萬元減去10萬元,得到餘額40萬元,已超過申報額度上限的30萬元,因此係以30萬元作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因個人因素尚未在該屋辦妥戶籍登記者,建議貸款購屋自住族儘速向戶籍機關申請戶口遷入,以早日享受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優惠,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喔。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二者僅能擇一扣除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與房屋租金支出僅能擇一適用,不得同時列報扣除。
※申報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額條件: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
且以一屋為限
房屋必須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
及於當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
※申報房屋租金扣除額條件: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
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申報時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及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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