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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07日 由 蔣小姐

母債判遺產還 債務大於遺產 子女可拋棄

黃姓女子讀大學時父母離婚,黃女在外居住,母親過世後,黃女繼承母親的財產,直到銀行找上門查扣她的薪水,她才知道原來母親當年購屋未繳清房貸,黃女告上法院。台北地院判決,黃女僅需就繼承母親遺產的範圍內償債。(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即時報導)

債務大於遺產 子女可拋棄繼承

陳先生問:

我有一問題請教,如果父母(任何一方)死亡,生前簽帳的信用卡款未及清償,銀行是否可以向其配偶、子女或領養子女追討,如果卡債太多,繼承的配偶和子女根本還不起,是否有何解決辦法?

繼承
清楚辦繼承自在過人生

謝岳龍律師答:

當父母任何一方因故死亡,即發生繼承關係,依《民法》規定,死者的配偶及子女(包括養子女)承受死者財產和債務。

三個月內書面聲請

但事實上常有死者沒留下財產,反而留下龐大債務,這時繼承人就要思考是否要放棄繼承,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二項規定,繼承人可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道他有繼承權利起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因此,父母一方生前因使用信用卡所產生的卡款債務,如果該債務遠高於父母所留的遺產,這時繼承人就可依上述規定辦理拋棄繼承。要注意的是,拋棄繼承有三個月時間限制,如果超過此期間,就不能再為拋棄繼承。

但是父母的遺產是否高於債務,不是繼承人所了解,要繼承人馬上決定拋棄繼承或承受一切債務,實在強人所難,因此去年五月二十二日,《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已將繼承制度從以往「概括繼承」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顛覆數千年來「父債子還」傳統。

所以父母生前所負的卡債,配偶及子女僅就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銀行不可再就繼承人的財產主張任何權利。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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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房市新聞, 稅務申報 節稅撇步 標籤:拋棄債務, 拋棄繼承, 繼承債務, 繼承方式, 繼承權, 繼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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