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土地使用管制體系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兩種,凡屬於都市土地者主要以細部計畫之規範進行使用管制。而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雖可由各地方政府依自身需要進行檢討,惟現況多依內政部頒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為主。
前述「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除就各種用地之容積率、建蔽率做出原則性規範外,為使民眾得以有所依循,內政部並擬具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許可使用細目及其附帶條件。為因應近年來國人及企業需要並符合實際情況,上述規定於今年(100年)五月完成研修並公告實施。
據某報載,桃園地區近來出現窯業用地開發之個案,與內政部新修訂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性質細目」獎勵活化窯業用地有關。依該報導所稱,桃園地區因早期磚窯工業發達,而近年受到產業沒落、外移之影響,故產生許多閒置窯業用地。
其中,龍潭某窯業用地因鄰近交流道,在交通便利且較格相對低廉之情況下,有開發商欲將之開發為住宅社區,並採「賣地不賣屋」之方式進行銷售,訴求消費者可依自身需要規劃建築。在建蔽率60%、容積率120%之使用強度下,窯業用地似真如業者所說,買窯業用地蓋住宅較買農地蓋農舍來的划算。
經查閱100年05月02日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有關窯業用地之規範中,其容許使用項目共六項,分別為:
(一) 窯業使用及其設施;
(二) 農作使用(同農牧用地);
(三) 養殖設施;
(四) 再生能源相關設施;
(五) 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
(六) 水庫、河川、湖泊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
在上述允許使用項目中與「居住」較相關者為「窯業使用及其設施」向下第六點:單身員工宿舍及其必要設施。
至此,似可歸結窯業用地開發為住宅使用,似與目前引發諸多糾紛之工業區住宅相類似。蓋兩者均於「生產用地」上從事非使用管制規則所允許之項目。目前未能得知該窯業用地開發近地與銷售情況如何,惟得以想見,在都市房價高漲,「離塵不離城」之需求條件下,非都市土地面臨之開發壓力日漸增大,而其潛在利益也日漸上升。於現行之土地管理制度與監管人力配置情況下,繼工業住宅、農舍之後,也許窯業用地真能成為開發商的新寵。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陳俊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