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可以解約,但如果只是和凶宅是同一棟大樓呢?新北市劉先生投訴,他去年6月看上新店北新路一棟舊大樓,買下4樓,但簽約後發現,10樓發生過兇案,而且2、3樓也曾有房客自行鑽柱改裝潢,懷疑結構不安全,他請求房仲以及賣方退錢賠償,但被拒絕,爆發糾紛。
外觀陳舊的中古大樓,就是劉先生口中的凶宅大樓,去年6月買下4樓,後來才知道10樓曾經發生過震驚社會的兇殺案!

他從鄰居口中知道這起案件是民國91年,湯姓嫌犯懷疑女友劈腿,憤而掐死對方,伴屍7天沒有離去,儘管事隔已久,劉先生聽到嚇一跳,氣房仲沒有告知這裡曾出過事,要求房仲跟賣方解約甚至賠償,但房仲業者很無奈。
業者說,劉先生還以他樓下2、3樓之前的房客曾經動過樑柱改裝潢為理由,來質疑大樓結構不安全,但這部分也沒有舉證,因此一併拒絕劉先生要求,現在雙方進入調解,只是因凶宅大樓而引發的糾紛,還真是史上第一遭。TVBS
住商:非兇宅 買方不願協調
針對買方劉先生新店買屋糾紛一事,住商不動產法務部協理吳光華指出,去年7月便由總部開始介入協調,不過,因買方態度不積極,甚至數度推翻已協調過程決定,光是今年該案已經結案3次,均是買方不願意達成協調。

舉例來說,當初提出轉售的建議,由店頭將物件轉售,若是成交價高出當初簽約總價1580萬元,賣方願意將買方拿出的58萬元全數還回,若是成交價不足1580萬元,便從58萬元裡頭扣除。
買方劉先生覺得提議不錯,不過需要時間考慮,不料,過幾天,買方提出無論成交價有沒有超過1580萬元,都要58萬元全數歸還,賣方江先生當然不願意,因此,協議沒有結論。
且劉先生指出該棟大樓10樓是兇宅,並不是正確的資訊。
劉先生所買的4樓並非兇宅,也沒有他指出的樓下住戶有自行鑽柱改裝潢,結構安全遭到破壞。〔自由時報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
凶宅糾紛不斷 看法認定差很大 買屋多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