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政府積極推動國有住宅「只租不售」政策,包含台北市新落成的大龍峒國宅,於本月18號開放出租,以及內政部規劃租給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的「社會住宅」等;台北市政府更規劃於年底前花費上千萬,陸續改造永平、延平、懷生、中正、南港…等12處通用設計「出租國宅」,加強對弱勢民眾的便利性。對於這些越來越多「只租不售」的國有住宅,民眾知道如何擁有火險保障嗎?投保時又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華南產險副總經理張鳴文表示,由於都市房價過高、民眾買房壓力過大,因此政府推出這種「只租不售」的國有住宅,相信可以吸引不少人承租。至於住火保障,可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其中火險主要分為兩部份承保,第一是「建築物」,由於這張保單的被保險人定義為「對於財產所有權有保險利益之人」,因此,這部份主要由房東投保,建議民眾承租時,可以先行向房東確認是否有火險保障,以確保雙方權益。但房子若出租給房客,房客對於房子也是有保險利益的,因為要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也可由房客來投保,但記得附註房屋所有權人姓名,以確保保險效力。

第二為「動產」保障,可直接由房客為被保險人名義投保火險,投保項目則限自有動產,如電視、音響、電腦、家具及冷氣等等,但珠寶、首飾、古董、畫作等藝術品及有價證券,並不在住宅火險的保障範圍內。
由於多數鋼筋水泥建材的房屋耐得住火燒,只是清理較為麻煩,但家中昂貴的電漿電視、家庭劇院及高級家具等燒毀,就無法再使用,因此,建議房客應為自己的「動產」投保,才會住的更安心,但要特別提醒的是,民眾在購買要投保的動產時必須保好好保留購買單據,才能有利於理賠申請。
另外,國有住宅多為集中社區,若遇到火災,可能會有延燒鄰居住家的問題。張鳴文表示,只要投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就直接包含了「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即可保障火災事故發生時,火勢因蔓延導致鄰居及其他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的損失賠償。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99年建築物火災次數高達1,458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達860次,占總數近六成,發生地點大多在廚房、臥房等處;起火原因前三名分別是電器設備使用不當、人為縱火及菸蒂引發火災,因此民眾絕對不能小覷,即使租屋在外,也要居安思危,做好完善的風險規劃。(特約記者桑瞳/報導)
住宅火險保障期 看清楚
台中市夜店大火造成重大傷亡,金管會8日提醒民眾注意投保住宅火險,投保時屋內的動產,最好拍照存證,還有房子買賣過戶期間,火險保障期限是房子所有權移轉後三個月內,要留意保障期間問題。
根據內政部消防署統計,99年建築物火災發生次數高達1,459次,其中住宅發生火災次數為861次,占所有建築物火災的59%,金管會提醒民眾可藉由投保住宅火災保險,移轉可能風險。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吳崇權表示,民眾在購買住宅火險商品時,最好先了解商品的保障內容及相關規範,以維護自身權益,尤其要注意下列可能的爭議事項。
包括投保住宅火險時,除保障建築物本身外,屋內的動產也在保障範圍內,投保建築物火災保險後,即自動享有建築物內的動產基本保障,但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險金額的30%,最高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並以實際價值為理賠基礎。
而且對於珠寶、首飾及骨董、畫作等藝術品,以及有價證券等是不保的,為避免理賠時產生爭議,民眾最好妥善保存單據,並照相存證。
還有,最近不動產交易活絡,民眾投保住宅火險的房子,如果有要移轉所有權時,要注意保險保障期間的問題。
吳崇權說,對於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險契約效力,是從保險標的物所有權移轉的次日中午12時起屆滿三個月時,即行終止。
房子的買方如果仍享有原保險保障,應徵得原被保險人同意向保險公司辦理被保險人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並注意保險期間問題。
除此,民眾也要留意不足額的理賠規定,吳崇權說,民眾投保的保險金額,如果低於事故發生時建築物重置成本的60%時,保險公司理賠時,只會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60%的比率,負賠償責任。
至於建築物內的動產,如果其保險金額低於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者,保險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實際價值的比率,負賠償責任。因此,民眾投保時應審慎決定保險金額,以免危險事故發生後,因認知不同而衍生爭議。(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