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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07日 由 蔣小姐

房貸、消費貸款 不必連帶保證人

「保人變呆人」爭議可望減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銀行法修正草案,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業務,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免得民眾幫他人作保,日後卻淪為銀行討債的對象。

根據昨天通過的修法版本,民眾到銀行辦理自用住宅、信用、購車等貸款,不需要提供「連帶保證人」,相關貸款如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不得要求貸款人提供「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新舊規定比較

另外,如進入求償程序,銀行必須先向借款人討債,追討不足才能找一般保證人,若一般保證人超過1人,則由所有保證人平均分攤欠款。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以往民眾辦理銀行貸款,若沒有足額擔保,必須找連帶保證人作保,問題是,「連帶保證人等於是連帶債務人」,銀行找不到貸款人,就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要錢;而如果是「一般保證人」,銀行至少會先找貸款人要錢,要不到才會向「一般保證人」追討。

立委也提案要求自用住宅和消費性貸款等「一般保證人」,保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5年。但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認為,保證期間應該和主契約一致,以房貸為例,貸款年限是20年,保證年限也應該20年。

朝野協商後,決定保留「15年」期限,如果保證人書面同意,就不受15年的限制。

至於以往簽訂的貸款契約,陳裕璋說,金管會將透過銀行公會協調,希望銀行在處理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的爭議時,遵循新規定的精神去作。【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辦房貸 不必連帶保證人

立院財委會通過銀行法修正案 消費貸款比照辦理

民眾跟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跟消費性貸款將有重大變化,立法院財委會昨(6)日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未來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貸款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至於新規定上路前已簽訂的舊契約,金管會主委表示,將與銀行公會討論,道德勸說銀行跟客戶換約,以維護權益。

對於連帶保證人制度取消,銀行業者表示,保證人是增加借款人的信用,不能要求連帶保證人後,銀行可能會反映在利率、成數等貸款條件上,未來相關貸款利率恐將拉高。

舊契約方面,若主管機關要求調整,將增加銀行成本。銀行業者說,銀行必須逐案評估不同授信個案的情況,才能決定能否換約,以及換約內容。

根據現行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借款人若已提供足額擔保時,銀行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財委會昨天審查通過銀行法修正案,明訂銀行辦理自用住宅及消費性放款時,不論有無足額擔保,完全不能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如果借款人有足額擔保時,銀行不能要求提供「一般」保證人。

銀行業者表示,「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最大的差別在於「連帶」保證人跟借款人一樣須負連帶責任,當借款人還不了錢時,銀行可以同時向借款人跟「連帶」保證人追償。至於「一般」保證人,則是當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才能追償。因此,對銀行的債權確保來說,「連帶」保證人較強。

此外,昨日通過的修正案也明訂,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的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15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邱金蘭/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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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房市新聞, 房貸契約 利率理財 標籤:一般保證人, 保證人責任, 消費性貸款, 自用住宅房貸, 足額擔保, 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時效, 連帶保證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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