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優惠 稅率僅千分之2 地價稅減免22日前申請

自用住宅優惠 稅率僅千分之2 地價稅減免22日前申請

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依法適用優惠稅率及減免的民眾,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稅捐處提出申請,符合稅捐處審核通過後,可按千分之2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若逾期申請,須等到明年才享有優惠或減免。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私人土地只要是自用住宅、工業用地或無償作為巷道供公共使用,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以上的累進稅率核課,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稅率僅千分之2,相差5倍以上。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於9月22日截止申請,符合條件的民眾可至所處稅捐處申辦。

逾期須等明年享優惠

如果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擁有的地價總額,超過該縣市累進起點地價,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累進稅率最高達千分之55。

賦稅署官員表示,民眾可檢視去年的地價稅繳款書,若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就不用再申請。

永慶房屋契約部經理陳俊宏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適用條件,土地必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以1處為限,符合條件,可申請優惠稅率。

不得變更營業或出租

陳俊宏提醒,若原本已經核准可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不得變更改做營業或出租使用,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也須保留在原戶籍。
蘋果日報【朱語蕎╱台北報導】

地價稅特別稅率減免22日前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年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地價稅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

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依同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 (即100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明 (101)年開始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賦稅署表示,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作農業使用符合課徵田賦相關要件而課徵田賦 (目前停徵中)者外,都應課徵地價稅。在納稅義務基準日(100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負有繳納100年地價稅之義務。

今年地價稅係以99年度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如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賦稅署呼籲,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如其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事實已消滅時 (例如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全戶戶籍遷出等),納稅義務人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徵或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有逃漏稅或減輕稅賦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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