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上路2個月來,財政部稅務人員昨指出,日前有民眾因將海砂屋回售給建商,遭課15%奢侈稅,引發爭議,賦稅署原有意發出解釋函令不予課稅,儘管買賣雙方達成共識,撤銷買賣契約。但財政部提到,若民眾誤購海砂屋,在持有兩年內回售給建商,是不需要課徵奢侈稅。
可撤銷買賣合約
日前有民眾在新北市中和以680萬元買下1間房屋,入住不到1年後發現是海砂屋,以原價退回給賣方,反而得繳納高達逾百萬元的奢侈稅、契稅及代書費,引發爭議。
對此,北區國稅局局長吳自心說,相關案例符合奢侈稅對非自用不動產課稅免稅條款中的「非自願因素」,應可免稅,若買賣雙方爭議沒有解決,國稅局會將相關案例送報財政部審核,並由財政部做成案例告知各區國稅局是否要針對類似案件課稅。
稅務人員指出,本來賦稅署有準備對相關事件核發免稅的解釋令,但民眾在權衡購屋糾紛解決效率考量下,日前買賣雙方已達成協議,以「撤銷買賣」取代「附買回」,由於交易案件不存在,因此財政部也沒有再核課解釋令的必要。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說,奢侈稅屬貨物稅一種,如果因故撤銷買賣合約,已繳納國庫的奢侈稅理應退還,該案在於原屋主以「買回」方式解決爭議,若財政部函發解釋,可能衍生更多問題,最後屋主和建商以撤銷買賣解決。
徐佳馨表示,如果原屋主是建商,且買賣契約沒有撤銷,除奢侈稅外,建商和買方都必須多繳營業稅、營所稅跟契稅,附買回更有重複課稅的疑慮,撤銷買賣合約可使事件單純化,也不會引起國稅局要求補稅甚至罰款。【陳瑩欣╱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