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爭議不斷 凡逾5年案件 需辦公聽會聽取意見

徵地爭議不斷 凡逾5年案件 需辦公聽會聽取意見

內政部今天表示,由於近年徵收土地爭議不斷,8月1日起,凡是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離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已超過5年的案件,都需重辦公聽會,瞭解土地所有權人的意見。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都已經過公開展覽、說明會等法定程序,並由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規定,不用再舉辦公聽會。

然而,近年來土地徵收案件爭議不斷,內政部瞭解民間需求時,得到部分人士反應,如果實際申請徵收時 間相隔過久,時空環境可能有變化。內政部因此於日前以公文方式,函請地方政府,明訂以5年為界,相隔超 過5年的案子仍必須舉行公聽會。

A7站徵地

機捷A7站徵地居民北上抗議

王靚琇表示,「土地徵收法」的立法精神,在於徵地前,應充分聽取民眾的意見,加上「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每3至5年應通盤檢討一次。因此5年的規定並無不當。

王靚琇說,近來抗議最激烈的桃園捷運A7徵地案(合宜住宅),屬於區段徵收,事前都已依法開過公聽會和說明會。這次發文不是針對特定的案子,只是希望在徵地前,儘量多和民眾溝通。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逾5年者仍須公聽會

為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實踐土地正義,內政部日前以公文方式,函請各地方政府自8月1日起,針對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凡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超過五年者,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仍須舉行公聽會,傾聽土地所有權人的意見。

內政部表示,由於都市計畫法劃設的公共設施用地,在劃設前已辦理過公開展覽、舉辦說明會等法定程序,並由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因此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才明定依都市計畫法舉辦公開展覽或說明會者,無需再舉辦公聽會。惟若實際申請徵收時間距離太久,情況可能有所變化,理應再次辦理公聽會,以示審慎。

內政部指出,由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的立法精神,在於規定需用土地人在興辦計畫報經許可前,應充分聽取民眾意見與廣徵各界建議;再加上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每三至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並依據發展情況,參考人民建議作成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因此,內政部日前函請各地方政府,有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日期距申請徵收已逾五年者,仍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內政部訂定之「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舉行公聽會。
【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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