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子女分散所得,除遭補稅外仍需處罰,將自有資金移轉至子女帳戶,以規避較高之綜合所得稅稅率,南區國稅局提醒,此舉可能涉及贈與或分散利息所得,民眾在進行規劃前宜三思。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20餘歲薪資所得不高,但98年間卻有鉅額外匯定存,且自97年起利息所得突然增加數十萬元,經該局調閱相關結匯水單資料,追查發現資金來源為其父乙君,乙君坦承因其所得較高,故自97年起陸續將資金匯入甲君帳戶。
從事外幣定存,藉以規避適用較高綜合所得稅稅率,並表示為避免遭認定涉及贈與,早已將本金及孳息全數轉回。
經該局檢視甲君帳戶,存款確於查核日前轉回乙君帳戶,雖未涉及贈與,惟依法仍需將甲君帳戶利息所得併回乙君當年度所得總額,重行核定應納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除上述借用子女帳戶存款規避利息收入外,該局表示亦常見以子女名義進行投資,該部分也涉及贈與或分散所得,該局提醒父母親如無贈與子女之意思,最好不要以子女名義存款或投資,如果要贈與,需依法申報贈與稅,以免因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詠晴 06-2298136 彙總編號:10007-1302
子女帳戶分散所得 補稅罰款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高所得民眾將自有資金移轉至子女帳戶,規避較高的綜合所得稅稅率,這種作法可能涉及贈與或分散利息所得,被查獲不僅要補稅還要罰款。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起案例,一位20餘歲年輕人甲君,薪資所得不高,98年卻有鉅額外匯定存,而且從97 年起利息所得突然增加數10萬元,經追查發現,資金來源是他的父親。
甲君的父親承認,由於所得較高,陸續將錢匯入甲的帳戶定存,以規避適用較高綜所稅稅率。但為避免被認定為贈與,早已將全部本金和利息轉回自己的帳戶。
南區國稅局查證,存款確實已在查核日前轉回,雖然沒有涉及贈與,但仍要將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總額,不僅要補稅,還要罰款。
南區國稅局指出,除了借用子女帳戶存款規避利息收入外,常見的案例還有以子女名義投資,同樣會涉及贈與或分散所得。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