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過世仍出租 稅金照繳未辦理登記 政府不知

屋主過世仍出租 稅金照繳未辦理登記 政府不知

屋主已經過世,房子卻持續有人承租、做生意!台中東海商圈一家燒烤店,營業5年多,才發現店面的建物所有權人,竟然已經過世30幾年,每個月還是有人向他收房租,原來是屋主生前就委託友人代收,但TVBS追蹤發現,就算屋主死亡,只要有人持續繳稅,稅務、地政單位就不會發現所有權人已經不在人世,就算有人私自亂收房租,公家單位也不知道。

屋主過世仍出租

台中東海商圈燒烤店,屋主過世30幾年,房子繼續出租

這家位於東海商圈的燒烤店,還沒開門,就有人在門口等,營業5年,每個月正常繳房租,但房子的所有權人,經戶政單位查證,早在民國68年就登記死亡,那麼房租是誰收的?餐廳老闆:「我有一個房東,房東在台北,不知道他們是什麼關係,房東說他有合法的使用權。」

餐廳老闆說,警方也來查過,為什麼屋主過世,卻還有人收房租?後來發現屋主生前就沒親自收過房租,都是委託友人代收,這一收就是30幾年。鄰居:「委託人不知道是父子不合,還是和誰不合,大家都來收租金,很多人覺得麻煩就不租了。」

鄰居說10年就換過2、3個房客,建物和土地所有權人都是同一個人,既然已經死亡,那麼稅金是誰在繳?為什麼稅務單位沒發現屋主不在人世?稅務局沙鹿區主任王金堆:「不動產課稅,只要有人來繳稅,我們就不追究是誰繳的,跟我們沒有關係。」

也就是說只要有人繳稅,沒異狀,稅務單位就不會通報地政單位,自然也就不會有人發現屋主已經過世,房租是誰在收,更沒有人會知道;地產業者說,其實屋主房東不在人世的情況,在台灣很常見,地政法規有沒有漏洞,相關單位不能大意。TVBS 陳麗雯

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益有何影響?

一、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二、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故繼承人如不辦理繼承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                                

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多久沒辦理繼承登記,才會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被列冊管理是不是需要繳交費用?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以前土地法規定,被政府代管的不動產,是要繳交代管費的,但是土地法第73條之1於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後,由原來「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而且不再收取列冊管理費用。                                

已經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的不動產,如果一直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會怎麼樣?

未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滿15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則移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儲存於專戶,繼承人得依法領取,逾10年無繼承人申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辦理繼承登記要附哪些證件?要到哪裡辦?可以郵寄申請嗎?或是一定要找地政士(代書)辦理?

一、辦理繼承登記應檢附 (1)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3)繼承系統表(4)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 籍謄本(5)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7)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或 上本府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並印製繼承登記申請須知供民眾免費索取,至於申報遺產稅部分,則須至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

三、申請繼承登記應檢具1.所列之文件,親自或委託具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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