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限期申報 以免遭罰 節省遺產稅 協議繼承嘛也通

遺產稅限期申報 以免遭罰 節省遺產稅 協議繼承嘛也通

不因稽徵機關未填發申報通知書而得免除,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所為之處罰,不因稽徵機關未依同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填發申報通知而得免除。

臺北市國稅局查獲納稅義務人A君未依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核定遺產稅額,並按核定應納遺產稅額處1倍之罰鍰。A君不服,主張對被繼承人財產無所知悉,又不諳稅法規定,且未收到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所填發之申報通知書及催報通知書,致未辦理延期申報,並無故意不為申報遺產稅行為,請准免予處罰。

臺北市國稅局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第1項通知書,而免除本法規定之申報義務,認定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限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申報,依同法第2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構成違反申報義務之違法事實,縱無故意,惟其應注意而未能注意,亦有過失之責,依同法第44條規定,即應處罰,駁回其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遭駁回。

臺北市國稅局指出,遺產稅係採係自行申報制,繼承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並以3個月為限。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依法申報,以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處罰。(聯絡人:法務二科何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903)中央社訊息服務

會計師莊瑜敏

會計師莊瑜敏建議,節省遺產稅除了拋棄繼承,協議繼承也可以

生活稅法/節省遺產稅 協議繼承嘛也通

陳媽媽問:我的丈夫不久前過世了,如果我辦理拋棄繼承先生的財產,讓兩個子女直接繼承,這樣等自己也走了,才不會又被政府課一筆遺產稅。如此是否可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莊瑜敏答:目前計算遺產稅額時,除了免稅額1200萬元,還有配偶扣除額445萬元、直系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以及喪葬費111萬元,在不考慮其他扣除額情況下,陳爸爸遺產稅適用的免稅額加扣除額達1846萬元。

要注意的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適用扣除額。因此,陳媽媽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陳爸爸的遺產,繼承人辦理陳爸爸遺產稅申報時,就不能列報配偶扣除額,免稅額及扣除額只剩1401萬元(免稅額1200萬+兩名成年子女扣除額90萬+喪葬費111萬),超過部分會被課10%遺產稅。

以目前遺產稅率10%計算,配偶扣除額列入計算可節省44.5萬元的稅。

其實,陳媽媽想放棄繼承陳爸爸遺產的方式,不止有拋棄繼承一途,可考慮「協議繼承」讓子女繼承父親遺產,由她與子女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約定由子女繼承父親遺產。如此一來,仍可減除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此外,根據稅法規定,若親等近的繼承人(如子女)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可扣除的金額為限。

舉例來說,陳爸爸身後留下1子1女,皆已成年且各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若陳爸爸的子女拋棄繼承,改由4位未成年孫子女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還是原來2名子女繼承的扣除額90萬元,不會因此增加為180萬元。

另外,有些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情況,想要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若想拋棄繼承,必須於得知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因此,若繼承人要拋棄繼承,要留意辦理期限。【聯合報╱記者賴昭穎/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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