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頭戶炒房 二人遭重判! 人頭炒房逃稅 別心存僥倖

利用人頭戶炒房 二人遭重判! 人頭炒房逃稅 別心存僥倖

人頭購屋炒房,法院重判!黃光榮、許麗卿利用人頭戶炒房獲利兩千餘萬元,遭台北地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各判四年兩個月,法官更在判決書中斥被告不道德,法官強調,房、地是滿足人民受憲法保障居住權的基本民生必需品,並不是用來炒作、賺取暴利的投機工具。

黃、許兩人信用不佳,遭列拒絕往來戶,九十五年間利用人頭及假薪資證明購屋貸款,並假造不實買賣合約拉高房價,再高價售屋,若炒樓失利無法出售,即不繳貸款,形成呆帳,人頭王碧蓮、林順江也遭判刑四個月及六個月。

承審法官更在判決書中指出,黃光榮、許麗卿炒作房地賺取差價,間接影響其他循規蹈矩民眾以平實、符合人民平均收入水準的價格購屋機會,動機、目的已不道德。

判決書指出,黃光榮等被告勾結金融機關內部人員不實高估擔保品價值超貸,訛詐安泰銀行民權分行,取得資金購屋後,若炒作順利,一方面獲得不法財富,另一方面墊高房價,損害全民;如果炒作失利,則違約不繳款項,人頭更無清償能力,被告炒作的四件房產中,其中一戶貸款三千三百萬元,最後僅以兩千五百萬元拍出。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2011-5-6

判定人頭戶的特徵與刑責

判定人頭戶的特徵與刑責

炒房人頭逃漏稅 可處3年以下徒刑

為房市投機客擔任「人頭」要小心。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一旦被金管會、財政部查獲為炒房人頭,形同「協助他人逃漏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幕後真正出資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明訂,以詐述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犯第41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國稅局查獲過很多利用人頭逃漏稅案例,這些人主要為了股利分散所得,規避累進稅率40%,過去國稅局都只有處罰納稅義務人本人,不處罰人頭戶。

為了避稅,且利用人頭向銀行貸款炒房,是因為從民國97年起,財政部規定,個人在1年內賣6戶以上,或其他證明有營利行為者,要做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營所稅,因此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大戶開始盛行利用別人的名義買房子、向銀行貸款、賣房子,並給人頭戶佣金,以逃避營業稅。

據傳聞,某大戶手上持有房子400戶,人頭應有數十個之多。不過,到目前為止,國稅局尚未公布查獲這類大戶的實例。

以前國稅局可能只是在乎追回多少稅款、罰鍰,由於從人頭戶身上課不到稅,也罰不了什麼錢,所以也不重視可對人頭戶處以刑責。

加上,以前人頭戶的問題沒有像現在這麼氾濫,國稅局認為,調查人頭不易,故向來不用求處刑責的工具。

如今,人頭戶協助投機客向銀行貸款、買賣房子,逃漏營業稅、所得稅,炒作房地,已讓整個社會付出鉅額成本,引發民怨高漲,財政部被盯得滿頭包,未來不排除引用稅捐稽徵法43條,移送由檢察官起訴,祭出求處有期徒刑3年的尚方寶劍,以正風氣。
【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人頭戶炒房 人頭有刑責 加罰三倍,奢侈稅打房 將重傷房市

金管會大稽查「房貸人頭戶」 6月底前須回報 查獲收回貸款

奢侈稅!投資客,避禍招數!衍生的法律問題

投機客、仲介、人頭炒房鐵三角,金管會要查 統一帳戶繳息

詐騙集團/人頭戶申貸凶宅 轉售牟取暴利

人頭炒房/李述德:只能做、不能說 將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