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施行細則 建商4條件免課

奢侈稅施行細則 建商4條件免課

馬總統2011年5月4日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總統公布奢侈稅條例後,財政部還要完成後續配套措施,報行政院核定後,才能確定施行日期。目前規劃時程為,下週完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奢侈稅最快6月1日上路。

馬總統公布奢侈稅條例

馬總統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條例」

有關奢侈稅開徵之後,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合建分屋銷售者要不要課徵奢侈稅一事,財政部表示,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銷售者」,不在課徵範圍內。但是施行細則將進一步規定,原則上,所有權人需設籍1年以上,才符合自住定義。奢侈稅施行細則進一步要求,自戶籍遷入日,至房屋核准拆除日、或建造執照核發日止,必須「屆滿1年」。

對於「自住房地」的定義,現行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以及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

至於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只有1戶房地者,也不必課徵奢侈稅。對於「非自願離職」的定義,將採就業保險法的規定,包括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若是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預告中的奢侈稅施行細則草案共36條,其中規定,建商不論是(1)用自己的土地、(2)與地主合建分屋、(3)用他人的土地蓋房子,或(4)與其他建商合建分屋,興建完成後的第1次移轉,房子與座落基地都免課奢侈稅。除上述4種情形,有建商反映,偶有成屋售後退回、再銷售的狀況。財政部官員初步認為,若退回再銷售數量不多,應屬合理常態,仍可視為第1次移轉,免課奢侈稅。【MyGoNews方暮晨/台北報導】2011-05-05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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