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公共設施 與開放空間的爭議

大樓公共設施 與開放空間的爭議

開放空間的爭議,許多公寓大樓在一樓的空地都有漂亮庭院或造景,讓過往的路人經過時不禁想佇足停留觀賞,一樓空地這些美麗的花園設施或綠地就是所謂的「開放空間」。

我國實施「開放空間」的政策,用意在對大規模建築基地,鼓勵開發業者(建商)提供開放空間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使用,以增加都市綠地面積及休憩活動空間,並給建商增加容積作為獎勵。公寓大樓社區的開放空間應視同公共財,供社會大眾使用。

開放空間

大樓公共設施蓋在開放空間的爭議

建商的推案廣告中常會宣稱大樓社區有很多的公共設施,但民眾在購屋時要注意,這些公共設施如果是設置在「開放空間」,則需對不特定人開放,其他的「非住戶」也都可以進來使用,並非住戶專享。

注意是否設在開放空間

興富發建設在九十三年於新北市八里推出「春天戀人」社區大樓,預售屋廣告強調「社區可供住戶全部共同使用之公設面積高達三千零八十坪」、「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皇家水上LOUNGE BAR」、「大碗公VIP 風呂區、禪風山水庭園區、皇家花園宴會廳、左岸電影咖啡館、左岸文學圖書館」等。

王姓女子以五百七十萬元購屋後,發現社區一樓屬於開放空間,需對不特定人開放使用,並非如廣告所稱「限主人專享」,且溫泉休閒會館實際坪數亦未達廣告所謂千坪空間,憤而告上法院,要求建商賠償。

建商則抗辯,建案現場銷售人員均告知消費者有開放空間存在及其範圍,現場亦有擺設建築執照圖供消費者閱覽;又依一般房屋銷售業界習慣,一樓如屬開放空間,會在廣告平面圖上一樓周圍以「樹籬圍繞表示」,如非屬開放空間,則以「實線圍繞表示」,而銷售現場房屋模型一樓周圍亦以樹籬圍繞;公司並立有開放空間告示牌,任何人均可明確知悉。王女應已知悉社區一樓有開放空間,並無廣告不實。

需對不特定人開放使用

台北地院採信建商的說法,認為廣告平面圖一樓周圍係以樹籬圍繞表示,並無標示圍欄,雙方所簽訂之買賣契約也載明地上一層有「頂蓋型開放空間」等語,因此建商廣告中所指「限主人專享」之真意應為「除一樓開放空間之範圍外,其餘之千坪峇里島皇家級溫泉休閒會館,絕不對外開放,只限主人專享。」

法院指出,該社區可供住戶全部共同使用之公設面積高達三千八十坪,扣除開放空間面積,尚餘二千多坪,廣告中提及的宴會廳、咖啡館樓、圖書館等設施,均位在二樓或二十五樓供住戶單獨使用之室內空間,並未開放給非住戶使用,建商廣告內容並無不實,判決王女敗訴。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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