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漏水屋」屋主告房仲 未善盡調查義務 可拒付仲介費

買「漏水屋」屋主告房仲 未善盡調查義務 可拒付仲介費

明明買房子合約裡說明沒漏水,一搬進新家才發現水管爆裂大漏水,原來這位民眾當初在看屋時,拿到的屋況報告書,在漏水一欄寫「沒漏水」,過完戶才發現漏水到樓下住戶,

得花25萬整修,民眾認為被房仲欺騙,氣到將提告詐欺。

房屋漏水

屋漏合約載「沒漏」 屋主告房仲

一般人鋪瓷磚都會鋪一樣的顏色,但為什麼一邊是深的,一邊是淺的,兩邊色差竟然差這麼大,同一房間內地板顏色差這麼大,而且還是新買的房子。

購屋民眾:「就發現這塊地方,這一塊顏色很不一樣,就問仲介說這裡是不是曾經漏水過。」

原來旁邊廁所水管爆裂滲水滲到地板,連樓下住戶都遭殃,移開廚子一看,牆壁也變得「花花綠綠」,剛粉刷完的天花板更慘,油漆脫落冒出壁癌,連燈都得換地方。

屋漏偏逢連夜雨,新屋主氣壞了,因為當初房仲介紹時,拿出來的屋況報告書上,在選項內容裡是否漏水至他戶或他戶漏至本戶都選否,誰知過戶後才發現大漏水。

對此房仲業者把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儘管前屋主承諾將賠償10萬元,但估計修繕費至少得25萬,新屋主不服,已經向消基會消保會申訴,還將提告詐欺,力爭權益到底,也用自己當案例提醒消費者買屋真得張大眼睛。東森房屋 2011/04/13

房仲未據實告知屋況,可不付仲介費

「房屋漏水」一直高居「購屋糾紛」榜首,幾乎是每五件糾紛,就有一件是因漏水引起。而房仲業者如果隱瞞漏水的重要資訊,不向委託人據實告知屋況,致使委託人蒙受損失,就不能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

陳姓女子在五年前委託「乙酉仲介有限公司」介紹,向邱姓男子購買台北市內湖的一棟房屋,總價款為九千五百萬元,陳女原本依約要付給房仲公司房價百分之一(即九十五萬元)的服務報酬,但因交屋後,陳女發現房子多處嚴重漏水,房仲竟未告知,也未於不動產說明書上記載漏水事宜,害她後來花了四十八萬多元修復漏水,因此拒付仲介費,房仲因此控告陳女應給付仲介費。

售屋者有據實填寫的義務

司法實務上認為,房屋仲介公司替民眾媒介不動產之買賣,雙方成立民法上之「居間」的法律關係,「居間」成功時,房仲業者可以收取服務報酬,倘若房仲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就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

通常買賣房屋時,出賣人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內所列之項目負有據實填寫告知義務,如果出賣人未就其內容加以填寫,仲介業者應該要求出賣人填寫,以便能調查買賣這棟房子的現況,再向買受人據實告知。

房仲注意義務以免委託人蒙受損失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這件案子時發現,邱姓售屋者對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海砂屋」、「輻射屋」、「天然瓦斯」、「住戶規約」、「約定專用協議」、「管理委員會」、「管理費」、「附屬設備」等多達九項內容都未填寫,讓其空白,而房仲公司也沒有要邱姓售屋者加以補填,或詢問邱以明瞭其內容,竟然對此坐視不管。

對消費者而言,房子是否漏水屬於重要資訊,如果有嚴重之漏水瑕疵必將影響房子的使用,並減損其價格,「乙酉仲介有限公司」未善盡其調查及據實告知義務,任令售屋者在「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有關「漏水」等事項空白,依據民法第571條「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費用」的規定,房仲不得向陳女請求給付仲介報酬。台灣高等法院因此判決「乙酉仲介有限公司」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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