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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04日 由 蔣小姐

經營二手屋買賣‧須辦營業登記

二手屋或法拍屋交易熱絡,國稅局發現有公司涉嫌以個人為人頭,從事二手屋買賣,涉嫌逃漏營所稅、營業稅等稅捐。財政部因此訂出原則,要求符合規範的相關人必須辦理營業登記,免得被查到還要挨罰。(編按:本文原刊於【2006-08-30/聯合報/B2版/焦點】)

高雄市國稅局日前查核所得稅申報時,發現有納稅人以個人身分買進多間房屋,之後又賣出,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人員深入調查後,發現這名納稅人私下雇用員工賣他的房子,卻未辦理營業登記,除了補徵營業稅,還被處以鉅額罰鍰。

財稅官員說,公司買賣二手屋或法拍屋,依法必須繳納營業稅、營所稅、綜所稅和印花稅等稅目,但如果是個人買賣房屋,只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有公司為了逃漏稅,找人頭來進行房屋買賣,比較誇張的個案,一年可以買賣好幾十棟房子,引起國稅局注意。

為此財政部訂出4項原則,要求個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就得辦理營業登記,分別是「有固定營業場所」(包括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具備營業牌號」、「雇用銷售人員經營房屋銷售」、最後一項則是「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都需要課徵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呼籲,從事買賣二手屋或法拍屋,只要符合課徵營業稅的要件其中一項,就必須辦理營業登記。
【2009.09.01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分類:房市新聞 標籤:法拍屋, 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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