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耕農地「管地不管人」不限土地所有權人身分

自耕農地「管地不管人」不限土地所有權人身分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配合農地管理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稱「自耕農地」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只要是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申請課徵田賦。

自耕農地

自耕農地「管地不管人」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共設施未完竣前及依法限制建築之都市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申請課徵田賦,係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財政部為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正,特將「自耕農地」放寬為只要是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為自然人或農業企業法人之身份,以符合現行農業政策。

稅務局也指出,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課徵田賦要件,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課徵田賦,核准後,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如果您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台灣新生報【記者林賢經/基隆報導】 2011/03/17

賦稅署: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財政部近日核釋:配合農地管理由「管地又管人」政策改變為「管地不管人」,土地稅法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不再限制土地所有權人之身分。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89年修正農業發展條例,農地管理政策已由原「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以發展規模經濟,且該條例92年2月7日修正時,將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款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之都市土地,排除於「耕地」之範圍,致原屬自然人始能取得之是類土地,已放寬非屬自然人亦能取得。

則財政部前函釋同條項第2、3款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或依法限制建築之都市土地,仍作農業使用者,以自然人或農業企業法人自行耕作,始得課徵田賦之規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經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意見後,爰發布解釋令,規定土地稅法第22條(同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2項所稱「自耕農地」,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耕作即可,以符現行農業政策。(中央社訊息服務)訊息來源: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