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稅出爐 排除10項房屋買,無落日 不區分地區

奢侈稅出爐 排除10項房屋買,無落日 不區分地區

10項房屋買賣免徵奢侈稅,無落日條款不區分地區,行政院會昨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草案,持有兩年內非自用房地移轉,將按交易價課徵十至十五%奢侈稅;但草案訂有「豁免條款」,排除項目包括自用住宅、先買後賣、農舍、公設地、法拍屋、銀拍屋、建商推案、繼承或受遺贈、政府出售或贈與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等十項。

稅收將用於社福及救助

財政部長李述德說明,該「特種消費稅」,沒有落日條款,也不會依照地區訂門檻。該稅收未來也將循預算程序,「全數用於社會福利及救助」,明文列入法條。

國民黨立院黨團昨雖表態「精神」支持奢侈稅,並保證七月「準時上路」,但不保證對三讀內容全盤買單;民進黨雖也贊成課徵,但質疑執政黨是選舉考量,只為洗脫馬英九向財團傾斜的形象,表示將提出對案。

馬英九總統昨晚則再度重申政策立場,強調奢侈稅可以縮小貧富差距,要求國民黨立委全力配合,本會期一定要通過立法。

李述德表示,推動奢侈稅的基本目的,是要將房市導向正常,持有兩年以內非自用住宅及依法得核發建照的都市土地(都市計畫區內供建築使用土地),移轉時將按銷售價格課徵十至十五%奢侈稅,由賣方在訂約日後三十天內自動申報,若未申報或短報,經查獲除補稅並處三倍以下罰鍰。

高額消費部分,包括五十萬元以上會員證、家具、皮草等,及三百萬元以上私人飛機、遊艇、汽車及超輕型載具,都要在出廠、進口或銷售時,按銷售價或完稅價加徵十%奢侈稅。

不過,奢侈稅草案增訂十類排除項目:

一、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處自住房地;

二、自住房地先買後賣,換新屋後於一年內出售舊屋;

三、農舍;

四、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前移轉;

五、強制拍賣(法拍屋);

六、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七、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八、銀行處分因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銀拍屋);

九、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者。

對此「豁免條款」,據透露,昨在院會討論中對第十項的行政裁量空間存有疑慮,擔心立法技術恐有爭議。

李述德說明,為避免錯殺無辜,草案訂有「豁免條款」,除列出九項之外,為了怕「掛一漏萬」,另有一項「其他」,只要是「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經財政部核准後也可免課奢侈稅。

舉例而言,張先生買了一家店面做生意,但一年內商店倒閉,被迫賣店面,張先生可舉證是「非自願性移轉」,若經核准,賣掉店面的錢就可免課奢侈稅。

高額消費也有豁免項目

另,高額消費也排除以下項目:供產製另一應稅特種貨物;運銷國外;從事教育、研究及國際比賽等;可退還保證金的入會費,也不在課徵範圍內。

李述德強調,奢侈稅屬於銷售稅,只要是法律生效後的銷售行為、且符合課徵範圍,都要課稅,並未排除生效前已購置的非自用住宅,因為一旦排除課稅,反而鼓勵生效前搶購,不僅助漲房價,且將使奢侈稅延後一至兩年產生效力。

李述德並表示,奢侈稅只有兩萬戶受影響,不會影響正常交易,且為宣示政府健全房市的決心,不宜在制定之初即明定實施期限,所以未訂定「落日條款」,未來若有必要落日,應循立法程序處理。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范正祥、施曉光、顏若瑾/台北報導〕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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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出爐 豁免10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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