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房投資客將被重稅伺候。財政部將加訂「人頭條款」,並建立人頭炒房查稅機制,利用人頭規避10%到15%特別稅的投資客,除特別稅外,還要再繳最高三倍罰鍰,
合計特別稅總稅負將高達交易價的40%到60%。
針對炒房與奢侈財貨加課10%到15%特別稅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草案,財政部預定本周召開公聽會,邀集工商業界、學者參加,廣聽各界意見後定案,並展開法案的立法程序。
外界嗆聲政府打炒房,以對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住宅課重稅的手段,房價炒手將會廣泛利用無房產的人頭,辦理自用住宅登記等方式,規避政府的炒房重稅。
財政部則已擬妥腹案,將以增課至少三倍重稅的方式,拉高人頭炒作房價者的風險與稅負成本。
根據財政部規劃,稅捐機關將在新法實施後,蒐集資料建立炒房的房市大戶與人頭名單,一旦查獲人頭購入的不動產,是由幕後炒手資助,實際炒房獲利也落入幕後炒手口袋時,包括人頭與幕後獲利炒手都要被以重稅處罰。
財政部所擬的炒房特別稅是就持有未滿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課稅,稅率分別是未滿一年者15%、一到二年者10%。未來以人頭炒房被查獲者,實際獲利的投資客,除須負擔特別稅,還會再被加處最高三倍罰鍰。連同本稅及罰鍰,稅率最高可達交易價格的60%。
例如利用人頭設籍,出售一棟持有未滿一年、交易價為1億元「自用住宅」,被查獲後,炒房獲利者要就1億元的15%補繳1,500萬元特別稅,另再繳三倍罰鍰4,500萬,合計炒房總稅負是6,000萬元。官員說,除非保證炒房暴利超過六成,否則炒房者只會「穩賠不賺」。
至於接受他人安排為炒房人頭者,不論擔任人頭有無對價,稅捐機關可動用稅捐稽徵法協助他人逃漏稅的規定,處以罰金或追究刑責。
財政部指出,新法施行後,稅捐機關將常態性就不動產轉手次數(例如半年內頻繁移轉)、購屋者財力與所購不動產的能力是否相當;蒐集銀行貸款資料,包括申貸者為同一家公司員工、建設公司人員等線索,建立「人頭炒房可疑名單」。
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是台灣即將新增的一種新稅,對象為高價財貨,初步規劃在營業稅、貨物稅等銷售稅外,加課一道帶有懲罰性質的「奢侈稅」,稅率分別為10%及15%。
此草案較偏向銷售稅性質,課徵範圍包含持有未逾二年即轉手的非自用不動產交易(房屋及土地),與出廠或進口價逾300萬元的汽車、飛機及遊艇,50萬元以上的皮草等保育類製品、俱樂部等會員證。
轉手持有未滿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者,視其持有期長短課徵不同稅率,未滿一年即轉手者,按出售時的交易價格課徵15%的「特別稅」;滿一年但未滿二年者,則課徵交易價的10%;不動產以外的高價貨物與勞務,稅率一律為10%。
這項法案須經立院審議通過,完成立法程序後才能實施。財部估計,施行後可為國庫增加約150億稅收,擬作為長期照護與照顧弱勢族群的財源之用。【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