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國宅出售出租 家庭收入認定標準

一百年國宅出售出租 家庭收入認定標準

行政院13日訂定「100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台灣省、台北市與高雄市分別訂定不同標準,新北市比照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桃園縣比照高雄市

國民住宅條例規定,國宅由政府計劃,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給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由行政院訂定。

根據行政院訂定的標準,國宅出售標準,台灣省為家庭收入在新台幣103萬元以下、台北市158萬元以下、高雄市110萬元以下;出租標準部分,台灣省為家庭收入在56萬元以下、台北市99萬元以下、高雄市為66萬元以下。

此外,由於5都新制上路,特別規定台灣省的市、台中市、台南市及桃園縣,比照高雄市基準辦理;新北市比照台北市基準辦理;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台灣省基準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國宅出租出售對象基準,每年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所得調整,希望照顧更多弱勢族群,今年標準是配合整體「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訂定。

他說,考量新北市與台北市同屬一個生活圈,將新北市與台北市訂定為同一個標準辦理;台中市、台南市及準直轄市桃園縣比照高雄市標準辦理。

葉世文表示,目前社會住宅政策仍是「只租不售」,但既有231戶待出售國宅仍依相關出售標準辦理。

內政部長江宜樺日前表示,社會住宅第1階段將以大台北地區5處基地規劃,包括台北市2處與新北市3處、共1661戶。總統馬英九指示,最晚今年底動工,但仍以租金補貼為主,提供社會住宅為輔,「過去政府蓋了幾十年的國民住宅,也是廣義的社會住宅。」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

"全台公有出租國宅統計"

全台公有出租國宅統計

行政院訂定「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行政院 令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院臺建字第1000090672號

訂定「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院長 吳敦義

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一百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之基準,規定如下︰(單位:新臺幣)

出售/出租
臺灣省 一百零三萬元以下 /五十六萬元以下
臺北市 一百五十八萬元以下/九十九萬元以下
高雄市 一百一十一萬元以下/六十六萬元以下

第 三 條
臺灣省之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比照高雄市之基準辦理;新北市,比照臺北市之基準辦理。
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之基準辦理。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09/ch01/type1/gov01/num1/OEg.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