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於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訂於一○○年四月一日施行,主要修正內容為刪除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之許可制度,簡化室內裝修業僅於成立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之申請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訂定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四年定期換證及回訓制度與專業術人員首次換證免附回訓證明、明定住宅用途及一定規模面積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部分由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簽章負責等。
營建署表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並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室內裝修許可,並已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增設廁所或浴室或增設二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均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另該辦法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三次修正,距前次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迄今已逾七年,實施至今對於民眾居住安全、健康及品質的維護已發揮相當成效。
而此次修正後條文計四十二條,修正三十一條、增訂四條、刪除三條,修正主軸為簡化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程序、建立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制度及放寬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條件,俾利提升行政效率、並落實專業分工及行政與技術分立、加強室內裝修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能,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台灣新生報/記者潘昱帆/新北市報導】2011/01/02
法律研究所-包租婆注意 隔間出租違法
大陸住建部12月1日發布、將於明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於商品房的租賃有許多新要求,想在大陸當包租公包租婆的人,必須好好研讀,以免觸法。其中較值得注意的是,為維護住居消防安全,新法規定「出租應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也就是說,房東若以隔間增設居住間或把原先非居住間的空間出租供人居住,未來都將違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會被處5000元至3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台灣雖未如上述大陸新法對出租最小單位有明確要求,但內政部依據《建築法》於2007年以函令規定任何一戶增設兩間以上的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其維護住居消防安全的意旨同上述大陸新法;違者亦會被處台幣6萬至30萬元罰緩,如持續未改善可連續處罰,主管機關並得強制拆除違規裝修。
2010-12-27 旺報 【(江雅綺/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
室內裝修哪些是嚴格禁止事項
建築物室內裝修,除了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裝修過程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亦不可涉及違章建築行為。
舉例來說,若於自宅增設室內梯,將上、下樓層間的樓板局部拆除,即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有些住家則未經核准擅自將連接陽臺的外牆拆除(俗稱陽臺外推),或在屋內搭建夾層屋(俗稱樓中樓),均屬違章建築行為,絕無法藉由室內裝修程序得以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