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爭議 公聽會至少二場 通知所有權人

土地徵收爭議 公聽會至少二場 通知所有權人

內政部:自明100年1月1日起,需地機關為興辦事業計畫舉行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為落實土地徵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於興辦事業計畫報經許可前,應確實踐行宣導與溝通程序,充分聽取民眾意見,並廣徵各界建議。內政部發布令,規定自明(100)年1月1日起,各需用土地人為興辦事業計畫舉行之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必要時得舉行多場公聽會。

公聽會之舉行除須於7天前公告周知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外,且須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另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通知

苗栗大埔科學園區與中科四期二林園區土地徵收案引起社會各界對於土地利用計畫及土地徵收制度的關注,為了廣納社會各界的看法,內政部於今年8月16、19日舉辦兩場座談會,更於9月14日由內政部部長江宜樺主持第三場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議題座談會。

座談會中對於「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申請徵收前應執行事項之規定作成決議:興辦事業之核定及其範圍之認定,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職權認定時,應遵守比例原則之規範。

並要求至少應舉辦二次公聽會,確實履行宣導及溝通程序,以聽取民眾及各界意見,審慎衡酌徵收土地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作成適當之處理以爭取支持。會後應將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詳實回應及處理,並作成紀錄。

因此,為檢討現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等申請徵收前應執行事項實務執行情形,並建立相關改善機制,內政部於本(99)年12月6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作成結論。

公聽會應至少舉行二場,必要時得舉行多場公聽會;公聽會之舉行除須於7天前公告周知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外,且應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以書面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公聽會紀錄應公告周知,並寄送予陳述意見者。

又需用土地人於申請徵收前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訂定合理之陳述意見期限,所有權人陳述之意見應以書面回應及處理,並填載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內政部規定自明(100)年1月1日起舉行公聽會及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案件,應依上開會議結論辦理,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知」的權利有相當助益。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時,應以書面為之,及訂定合理之陳述意見期限,所有權人陳述之意見並應以書面回應及處理。內政部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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