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修正草案 刪除不在地主加倍地價稅規定土地移轉不得妨害基本國策

土地法修正草案 刪除不在地主加倍地價稅規定土地移轉不得妨害基本國策

行政院會今(18)日將通過「土地法」修正草案,刪除不在地主的地價稅可加倍徵收的規定;並保留私有土地所有權的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得報請行政院制止的「十信條款」。

現行「土地法」第16條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的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制止。

內政部審查時原本認為此一條文是備而不用,且有侵害人民權利之虞,決定刪除。

不過,行政院審查認為,此一條文攸關國家經濟發展有保留必要,因此敗部復活。

內政部地政司長蕭輔導表示,十信案時,台北十信因大量投資土地,造成資金流動困難,導致不正常貸款,最後就是以此一條文凍結台北十信土地所有權移轉等。

「土地法」這次修法主要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刪除不在地主的地價稅可加倍徵收外,並刪除不在地主的定義。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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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院會今(18)日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依據98年12月10日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有不符該兩公約規定者,應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修正。為符合此兩公約的規定及配合民法物權編之修正,該部遂擬具「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

有關該兩草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土地法第8條對土地所有權人特別定義規範不在地主,並於第34條規定得徵收其土地及第175條規定加徵地價稅,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致有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及第26條平等原則之意旨,故刪除現行條文第8條、第34條、第172條第2項、第175條。

2、配合民法物權編刪除永佃權章及修正地役權為不動產役權,修正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依多數決方式設定物權種類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之1)

3、登記之效力範圍,配合民法第759條之1對因信賴登記而為物權變動之善意第三人之保障規定,修正依民法規定辦理。(修正條文第43條)

(二)「土地法施行法」第44條、第45條修正草案:

為配合土地法第8條、第34條、第172條第2項、第175條等不在地主相關條文之修正刪除,遂刪除現行條文第44條及第45條。
行政院新聞局 張貼日: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