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農業使用?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會有那些不利情事?

何謂農業使用?農地未作農業使用 會有那些不利情事?

(一)所謂「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但依規定辦理休耕、休養、停養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等使用者,視為作農業使用。(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二)農地如果未作農業使用,會有下列不利情事: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不得申請興建農舍

1.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不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

 

2.如果是耕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除因繼承而移轉、因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拍賣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所規定之拍賣而移轉或依土地法第二十條所定之標售而移轉者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

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

4.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故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仍無法享受免徵遺產稅,並自承受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之優惠。

5.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

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故農業用地未作農業使用,縱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繼承人,仍無法享受免徵贈與稅及享受免徵田賦十年之優惠。
 
6.農業用地如為都市土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應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管制規定,加強稽查是否違規使用,如有違規使用,應通知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處罰(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二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7.農業用地如為非都市土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者,應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加強稽查是否違規使用,如有違規使用,應通知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處罰(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台灣法律網】文 / 劉孟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