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免稅土地迂迴節稅 遭1倍罰鍰

藉免稅土地迂迴節稅 遭1倍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贈與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子女後,子女旋即售於第三人,並將所取得售地款向贈與人購買建地,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其實質與直接贈與建地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除財政部92年4月9日台財稅字0910456306號令例示三種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態樣–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現金買回;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再以建地與之交換;或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大部分持分及建地之極小部分持分,再經由共有土地分割,

使其子女取得整筆建地應稅財產外,該局又查獲另一假藉公共設施保留地避稅的態樣–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旋即由子女售於第三人,將所取得售地款再向贈與人購買建地的迂迴贈與行為。

該局最近查獲納稅人於98年6月先贈與子女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其子女旋即於同年8月以3,570萬元出售予第三人,將所得價金於同年9月再向其父購買建地,其前後相距不過3個月,交易時間接續縝密,且建地買受人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受贈人完全相同,

經過上開交易後,贈與人僅取得其應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售地款3,570萬元,其子女未支付任何價金,卻取得公告現值3,570萬元之建地,此種透過取巧迂迴安排以達規避稅負之目的甚明,經本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租稅法所重視者,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實質,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之享受者予以課稅,始符合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

該局特別提醒,勿取巧逃漏,有類此迂迴贈與行為,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尚應加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新聞稿(2010/11/03)

公設地抵稅原則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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