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病買投資型保單 要課遺產稅

帶病買投資型保單 要課遺產稅

爭論不休的投資型保單給付課徵遺產稅議題,財政部已決定一致性認定標準,將不訂定「適格比率」(投資與保額須達合適的比率,保單給付才可免遺產稅);將以「是否異常投保」為課稅認定標準,例如「帶病投保」,保險給付就要課遺產稅。

財稅官員指出,儘管未訂出適格比率,但躉繳(一次繳清保費)或是保費比保險給付還高的這類保單,稅捐機關會以實質課稅原則處理,只要認定是異常保單,就會課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免遺產稅,不少有錢人鑽漏洞節稅。

官員說,之前曾查獲一起個案,一人在罹患肺癌重病時,向某保險公司以躉繳方式繳了3,000多萬元的保費,身故後,家人領回3,000多萬元的保險金。

官員說,從此一個案投保的動機、時點、金額和健康狀況來評估,根本是把財產轉換為保險給付,以規避遺產稅的手法,因此認定這3,000多萬元的保險金得課遺產稅,發單補稅1,000多萬元。

為杜絕保單節稅漏洞,去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開會時,把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問題列入討論,會後也取得共識,決議對投資型保單訂出適格比率,只要是適格保單就不課遺產稅,不適格保單就得課遺產稅。

不過,財政部和金管會半年多來經過多次會商,對於合理的適格比率應訂在多少始終無法取得共識,金管會官員主張現行的適格比率已符合賦改會決議,不需要重訂新的適格比率;但對於高齡、高額或帶病投保等異常保單,可以個案認定方式處理。

財稅官員表示,目前的適格比率最高為101%,也就是每100元的保額中,有99元是投資、1元是保險(99+1/99)。

針對外界質疑財政部不訂適格比率形同「棄守」,官員重申,訂出適格比率未必有利課稅,因為採用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是異常保單都得課稅;

一旦訂出適格比率,符合適格比率的異常保單將可享有免稅優惠,恐將不利課稅。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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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投資型保單,縱非帶病投保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投保理財性投資型保單,其保單價值於身故時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不能單憑保單名稱為○○壽險,即自認定屬人壽保險性質,而未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因此經稽徵機關查獲漏報,將遭受處罰。

關於死亡保險給付是否符合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立法意旨,係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

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遺產稅。

 ※案例:

甲君在94年投保二筆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為6年期新台幣保息帳戶,並約定其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甲君之子。

二筆保單每年須繳納保費300萬元,惟甲君在97年因病去世,身故時年僅四十餘歲,已繳納二年保費共600萬元。

甲君繼承人在辦理其遺產稅申報時,將該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百餘萬元,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遺產總額達5千6百多萬元,家庭堪稱富裕,若發生不可預測事故,縱未投保任何保險,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並無因其死亡而失去經濟來源之虞,

所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短期躉繳大額保費,縱非帶病投保,惟依其投保的時程及經濟狀況來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甚為明確。

所以國稅局將甲君所投保之二筆投資型保單價值5百餘萬元,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另由於甲君之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已將該保單價值列入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核屬已申報揭露,免予處罰。該案經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已告確定。

※補充- 實質課稅原則

實質課稅原則,主要為決定租稅課徵歸屬關係的基準原則,目的在防杜不當的租稅規避行為,常做為稅捐機關或法院調增納稅義務人租稅負擔的依據。

「實質課稅原則」一詞,引自日本租稅學說及實務「實質課稅原則」,以及德國「經濟觀察法」而來。

實質課稅原則也就是租稅法的實質主義原則。

舉例來說,凡是課稅標的在法律上的歸屬者,與課稅標的在經濟利益上所形成的實質享受者不同時,應以後者決定其租稅法律關係。

例如甲為一名炒作股票者,利用5個人頭來炒作股票,此時,5個炒股人頭的證券交易所得,雖然在法律上不屬於甲所有,但在實質課稅原則之下,稅捐稽徵機關應將其歸屬為甲的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經濟日報2010.10.25

投資型保單收益課稅原則

投資型保單收益課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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