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車貸契約修正 強化保障買方/「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權益有保障

房貸車貸契約修正 強化保障買方/「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權益有保障

消保會今天公布審議通過的「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草案,未來有疑義房車貸可停止撥款、且不得約定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官黃建隆表示,為使消費者買車及購屋貸款權益更符合公義,消保會日前審議通過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

消保會說,這次研修重點,包含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不僅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若已取得足額擔保,金融機構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而且,就算基於授信條件的補強,而需徵取一般保證人,當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金融機構必須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確保保證人的權益。

修正草案同時修改「應記載事項」第1點及「範本」第1條,同時加訂「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消保會說明,意即可在委託書的附件中附上但書,若發現買到輻射鋼筋屋、海砂屋、重大瑕疵、建物發生過兇殺案及其他約定情況時,買方可以請求中止撥款。

消保會表示,這些強化保障買方及保證人權益的規定,待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後實施。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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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權益保障更完備!

為保護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人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修「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

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等召開會議審查竣事,提報行政院消保會第181次(99年10月21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研修重點,旨在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應記載事項」第1點及「範本」第1條,內容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第1點(借款金額及交付方式):「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元整,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號帳戶。□二、撥付甲方指定之○○存款第○○○號帳戶。□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二、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

(第1項)前項情形,如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而需徵取一般保證人者,於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2項)前二項情形,金融機構不得變相約定下列情事之一:一、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二、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第3項)」。

三、範本第1條:「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元整,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號帳戶。□二、撥付甲方指定之○○存款第○○○號帳戶。□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修正案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對於消費者購屋交易安全及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將可更進一步保障貸款人及保證人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201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