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代出租納稅 可報租金支出扣除/代出租人履行納稅視同支付租金

承租人代出租納稅 可報租金支出扣除/代出租人履行納稅視同支付租金

台南市安南區李先生來電詢問:其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列報租金支出扣除,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例如:李先生99年度現金給付租金10萬元,並代房東履行房屋稅納稅義務,繳納1萬元稅金,則99年度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為11萬元。
【經濟日報╱台南訊】20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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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財政部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
財政部稅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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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所得扣繳稅款若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應視同租金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向所得人扣取稅款,於次年一月底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否則如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租賃所得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扣繳,扣繳稅款時,應注意租賃契約書是否有約定該稅款由承租人負擔,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之情事,如約定有前揭情事,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舉例如下,若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為$108,000且由承租人負擔繳納租賃扣繳稅款,該筆租金108,000元則為給付所得淨額,則扣繳稅款應為$12,000【每個月租賃所得($108,000/90%)×扣繳率10%)】,而非$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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