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屋隱瞞凶宅 屋主判刑 避免買到凶宅

售屋隱瞞凶宅 屋主判刑 避免買到凶宅

台中縣1名洪姓屋主的房屋曾經發生房客自殺案件而成為凶宅,屋主在出售房屋時刻意隱瞞,買主憤而提告,凶宅屋主今天遭到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洪姓女子擁有台中縣太平市一處房屋,這處房屋曾於民國93年間發生過房客在屋內上吊自殺案件,自殺者雖經送醫仍回天乏術,此一房屋因而成為民間俗稱的「凶宅」。

洪姓屋主今年2月間透過房屋仲介出售房屋,何姓男子看中房屋而有意購買,他與洪姓屋主洽談購屋事宜時,屋主卻隱瞞屋內有人上吊自殺的事實,雙方完成交易並移轉所有權登記後,買主才知道買到凶宅,憤而控告原屋主有詐欺行為。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定凶宅資訊是房屋交易的重要事項,洪姓原屋主意圖不法而刻意隱瞞,偵查後依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時,安排洪姓原屋主認罪協商,洪姓女子同意認罪並支付公庫新台幣5萬元,法院因而從輕判刑,依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也給予緩刑2年的宣告。
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19日

————————————————-

所謂「凶宅」的認定標準,是屋內曾經發生非自然的死亡原因,包括自殺、他殺及意外死亡,如瓦斯中毒、火災死亡等。

要避免買到這類凶宅,台北縣政府主任消保官楊舜惠建議

民眾購屋時要請房仲業者提供契約審閱期、屋況完整說明、3個月內鄰近地區成交行情等資料,屋況完整說明包括有無漏水、違建或增建、是否凶宅等。

此外,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一般定型化契約審閱權在30天以內,而不動產買賣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天以上,房仲業如果不提供,就沒有善盡提供充分資訊的責任,一旦有糾紛,就有補償消費者的義務;

倘若建商或房屋仲介任意剝奪買方契約審閱權利,那麼買方可以以沒有時間審閱契約中的某些條款,主張這些條款不能成為契約的內容。

注意凶宅最新的法院見解 法律見解有趨嚴的趨勢

房市景氣低迷,市場交易糾紛也有增加的趨勢,過去較少見的凶宅買賣糾紛最近也連連發生,加上日前法院最新判例顯示,即使「非自然身故」不是發生在屋內,法院仍認定是屬凶宅,要求解約並退還購屋款,

十月間有國內知名房屋仲介業者被民眾告發,疑似將一戶所謂的凶宅賣給該不知情的民眾,日前在南部更有地方法院實際的判決出來,要求售出凶宅的前屋主解除買賣合約並退還該購屋款,

因為法官「認為」該屋內過去有「非自然身故」的自殺情事發生,雖然自殺死亡不是在該屋內,但因死者是從該屋跳樓後死亡,法官仍認定是屬凶宅,而做出此一判決。

不想買凶宅 向鄰居打聽「最有用」

民眾在買房子的時候,多半會先詢問屋主,房子有沒有發生過命案,但要是遇上屋主惡意欺瞞,究竟要怎麼辦?我們請教經手房屋經驗豐富的仲介業者,告訴我們買屋祕訣,就是多打聽、多問,私下拜會鄰居打聽最有效。

「歐巴桑就是選屋達人」!台灣凶宅網創辦人胡先生以自身經驗向讀者建議,買房子要多看多問,一定要挑鄰居歐巴桑來問,多問幾個歐巴桑,一定會有收穫。

詢問常常是第一線到兇案現場,處理的派出所員警和里長當然是好方法,不過若遇上對方以保護當事人隱私為由,那麼你可能還需要其他的管道。

徐佳馨:「以這個(台灣凶宅網)網站來說的話,它的資訊還算是相當有限,它有,但可能就是它的資訊的話,不是那麼的周全,但它確實也具有某種程度的參考價值。」

除了上網查,就是多探詢,不過最有保障的,恐怕還是先和屋主訂定契約,詳列若屋主惡意欺瞞房屋是凶宅時的處理方式,如果證實受騙,也才能和屋主解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