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凶宅未告知 契約無效

賣凶宅未告知 契約無效

家住台北的高姓女子透過仲介向賴姓女子購買房屋,付款後卻透過仲介得知屋內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向法院提告要求退款。北院一審判決賴女應全額退費給高女。
高女去年7月間透過信義房屋,以新台幣740萬元代價向賴女購買台北市吉林路一處住宅,雙方並簽訂「沒輻射屋、海砂屋及非自然死亡事件,否則本約作廢」。但高女付款交屋後,經由信義房屋得知這間房屋曾經發生男子陳屍屋內多日,屍體已乾腐發出惡臭的非自然死亡事件。因此提告要求契約無效,並要求賴女返還所有款項。
賴女則辯稱,她買、賣房子都不知道有任何死亡事件發生,且當初死者經檢察官相驗也查無自殺、他殺事證,應屬自然死亡,且死亡時間不在她擁有房子的期間,因此高女所謂契約無效的事由並不存在。
台北地院認為,該房屋的確在民國87年4月間,發現有男子陳屍室內,屍體已經呈現極度腐敗長蛆、並發出惡臭,檢察官相驗與法醫解剖後,仍無法判定死因。
北院據此認為,雖然男子死因不明,且沒有依禮俗殮葬導致屍身腐爛長蛆,斟酌社會常情,一般人對這樣的狀態難免嫌惡畏懼,而不願居住於同一場所,且本事件也經過媒體報導,因此認定該事件已經影響該房屋的住戶心理與交易價格。因此,北院判決賴女應返還高女所有的購屋款項74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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