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如何申請更名 如有欠稅應繳清始得辦理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向該局詢問有關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應如何辦理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相關問題。

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如要辦理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向該局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事宜,

經該局書面審核並查明納稅義務人未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後,即依繼承人之申請,自當年度起變更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名義,但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依財政部99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1號函釋,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納稅人名義變更。

如對房屋稅之課徵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9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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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未保存登記房屋應繳清欠稅始得辦理更名

李先生繼承其父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乙戶,並於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後,檢具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等有關文件向台南市稅務局提出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的申請,惟因該屋94至97年期房屋稅尚未繳清,而遭台南市稅務局駁回申請。

台南市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又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依前開規定,在房屋稅欠稅未繳清前,自不得辦理名義變更。

台南市稅務局提醒民眾,繼承未保存登記建物時,請務必檢附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或?棄書等相關文件,至台南市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以 

免日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尚有其他稅務疑義,歡迎利用台南市稅務局客服專線2119611洽詢。台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的課徵採實質課稅原則,只要房屋有實際供營業使用的情形,無論是否辦理營業登記或有無取得營業執照,仍應就該營業事實改按營業用稅率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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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平均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免附遺產分割協議書

民眾甲乙丙三人共同繼承父親遺留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乙棟,詢問該如何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為此提出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由繼承人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時,應檢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至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

但繼承之房屋如係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由繼承人平均繼承者,依財政部99年4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1號函釋,無須檢附分割協議書辦理變更房屋籍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