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重期間 財產遺產稅先規劃 土地勿變現,提領現金 學問大

病重期間 財產遺產稅先規劃 土地勿變現,提領現金 學問大

規劃遺產稅土地勿變現,王伯伯的肝指數多年來都居高不下,近日因胃痛就醫,發現已罹患末期肝癌。家人除鼓勵王伯伯接受化療,也對王伯伯名下財產的遺產稅進行規劃。王伯伯名下除定存,還有股票、不動產,

甚至於還有一些資產存放在人頭的名下。

王伯伯首先應試算是否會產生遺產稅,因為依現行規定,過世者有1,200萬元免稅額,加上喪葬費111萬元,合計1,311萬元,因此王伯伯名下財產如果沒有超過1,311萬元,就沒有遺產稅的問題。

如果王伯伯資產雄厚,有可能超過1,311萬元,家人可經授權,向國稅局查調王伯伯個人資產總歸戶及前二年所得稅申報紀錄,來驗算遺產稅。

1.定額提存見光死

常有人在長輩重病期間,帶長輩的印鑑到銀行帳戶,以每筆低於50萬元的金額提領現金,以隱匿遺產。實際上,國稅局利用過世前兩年的利息所得,便可反推存款本金,進而查稅。

2.不動產千萬別動

假設王伯伯名下土地市價1億元,但公告現值為5,000萬元,則遺產以5,000萬元計入已有節稅效果,千萬不可將土地出售換成現金,因為5,000萬元土地的遺產稅最多500萬元,但變成現金1億元後,遺產稅將暴增一倍為1,000萬元。

例如有一戶不動產市價5,000萬元,公告現值為3,000萬元,當王伯伯以2,000萬元存款為自備款,再貸款3,000萬元,則王伯伯購買此屋可以合理消化2,000萬元存款;且未來此屋計入遺產時,是以公告現值3,000萬計算,但可扣除房貸額3,000萬元,不必付遺產稅。

3.人頭股小心處理

當上市櫃股票計入遺產時,會以王伯伯死亡日的收盤價計入;未上市股票則以每股淨值計算。

王伯伯若以人頭持有股票財產,萬一王伯伯過世,人頭可能霸占財產不還;就算人頭願意將股票過戶給王伯伯或其子女,也會有贈與稅的困擾。

因此建議王伯伯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將人頭名下股票以股作價入股,即讓人頭成為投資公司股東。往後再由王伯伯子女增資該投資公司,稀釋人頭的持股。

4.病後投保要列報

 

王伯伯是在重病後才投保,且短期便可能死亡,則該保單會被計入遺產,沒有節稅空間。若家人誤以為保單不計入遺產而漏報,當國稅局查獲,就必須補稅甚至加罰。

至於王伯伯先前將銀行存款匯到海外帳戶,仍需申報海外遺產。且就算匯款日超過五年或七年,仍需以死亡當時海外資產金額及匯率計算申報。

貼心叮嚀/現金+房貸最省稅

台灣遺贈稅已經降至10%,其實已非常便宜,一般人沒有必要逃稅。至於不動產是最省稅的資產,建議將現金與房貸結合,創造合法的節稅空間。

最後要提醒,海外資產查稅其實很容易,除了跨國匯款紀錄會洩漏行蹤,且國稅局無需舉證,即可以匯款本金計入財產;至於保單也是很好節稅工具,但如重病後才投保,且於短期內死亡,相關保單會應具逃稅動機而被計入遺產。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事務所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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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病期間提領現金 學問大

遺產稅規劃的大忌,首推重病期間才急著處分名下的財產,尤其是透過家人短時間內密集且大量的提領現金,甚至轉入親屬的帳戶。

而先要釐清的,稅法上所定義的「重病期間」,指的是「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所以若當事人已經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行動自如,卻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行為,不但會招來國稅局質疑,繼承人也必須合理舉證,否則仍是白忙一場。

若平時真的疏於規劃遺產稅,亡羊補牢之際想要提領現金,訣竅就是要查不到是誰領的,也找不到存去哪裡」。

如果已身染重病無法自行處理財務,親友雖可持印鑑存摺代領,但一次提領金額不可超過100萬元,否則就必須登記提款人的身分,日後將成為國稅局追查的目標。

而錢提領出來之後,可以將從甲銀行提領出來的錢,存到乙銀行去,甚至是不相干的第三人帳戶,避開日後的追查。

不過依國稅局不成文的規定,在死亡前六個月從銀行密集提領的資金,若找不到資金流向,國稅局仍會與繼承人協商,要求按提領金額的七、八成申報遺產稅,時間若超過六個月或一年以上,雙方協商的空間也愈大。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總胡榮一提醒,在重病期間處理財產,國稅局人員還會追究「到底是得了什麼病」,就算罹患癌症,只要意識清醒,還可以簽契約,與其冒著高風險提領現金,還不如購買市價高、課稅價值低的金店面和不動產。
【經濟日報╱記者 吳碧娥】

重病提領鉅款 當心補課遺產稅

狗急跳牆最容易做出錯誤的遺產稅規劃。很多有錢人在重病期間提領鉅額現金,以為錢只要不在自己名下,就可以規避遺產稅,反而引來國稅局調查資金提領後的去向,弄巧成拙被補遺產稅的例子多不勝數。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發現,很多有錢人的通病,就是得知自己將不久於人世,急著把現金全部從銀行帳戶提領出來,怕以後被當作遺產課稅,反而引起國稅局注意,成為追查資金流向的目標。

某建商甲君不幸罹患慢性疾病,因為聽到朋友說,如果不趕快把銀行戶頭裡的錢領出來,以後都會被課遺產稅,因此在死亡前的七、八個月期間,陸續從銀行提領2 億餘元的現金出來。

其實此筆款項是甲君與其他四名共同合夥人預計進行土地開發的資金,五人以隱名合夥的方式簽約合作,甲君只是擔任資金保管人,因為擔心被課遺產稅,才會把錢都提領出來,藏在保險箱。

但甲君過世後,國稅局發現他在生前提領鉅額現金2億餘元,且資金流向不明;而四名共同合夥人當初是透過人頭或三角移轉的方式,將資金匯給甲君,擔心自己身分曝光,導致甲君家屬有所顧忌,無法向國稅局合理交代資金去向。

最後國稅局核定,只要是不能找出流向的資金,都要併入遺產課稅,結果甲君家屬多繳了 2,000萬餘元的遺產稅。

呂旭明指出,如果甲君沒有急於把錢領出來,當他過世之後,其他四名合夥人可以對甲君主張有未償債務,即可從甲君的遺產總額扣除,不用課遺產稅;或是甲君在生前直接把資金合理的返還給四人,「有去有還」才是最明確的處理方式

但因甲君沒有合理交代資金去向,四名共同合夥人又未出面主張債權,因此原本不屬於甲君的2億餘元,最後被當成甲君的遺產課稅,遺產稅暴增2,0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很多民眾只知道夫妻間贈與免稅,在過世前急著把財產贈送給配偶,卻不曉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配偶的財產,還是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在重病期間不應贈與財產給配偶,不但不可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要被課遺產稅。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