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鄰室內喧鬧,深夜喧嘩,妨礙公眾安寧,如何申訴反映?答: 近鄰噪音或其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請逕撥 110 洽警察機關反映,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1 條及第 3 條派員查處。
一般居家音響聲太吵妨害安寧,如何申訴反映?
答: 有關電子音樂所產生噪音乙案,依現行噪音防制法第四條規定,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應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
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查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故可逕洽警察機關處理之。
有關民眾飼養動物之吠叫噪音,如何申訴反映?
答: 依現行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係屬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故該類噪音應由警察機關 ( 內政部、警政署 )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之。
可逕洽動物疾病防治所反映,依動物保護法第 7 條派員查處;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縣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為何環保單位要訂定娛樂場所、營業場所低頻噪音管制標準?
答: 有關住商混合區中 PUB 、卡拉 OK 、冷卻水塔及發電機等機具所造成之低頻噪音,環保局受理民眾因低頻噪音干擾之陳情案件時,因現行娛樂、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係採 20 ~ 20,000 Hz 頻率範圍 A 加權均能音量量測管制,所測得的噪音量雖多符合現行管制值,無法要求噪音源所有人進行改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噪音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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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附近有噪音妨害安寧,如何向警察或其他機關檢舉?是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予以查處?
答:有關噪音,視案況查處權責如下: 環保機關:依噪音管制法劃定噪音管制區實施管制
(一)工廠(場)、營業場所、娛樂場所、營建工程及擴音設施之噪音。
(二)住宅大樓及一般住宅之冷卻水塔、緊急備用發電機、抽(排)風機、抽水馬達等設施噪音。
(三)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擴音設施及從事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警察機關:依 噪音管制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查處。
(一)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農政機關:依動物保護法查處 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得由主管機關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工務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查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由主管機關處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上罰鍰。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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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壞小孩在住家出入門口打球,多次毀損私人物品財物,並製造噪音,怎麼辦?
【問題】鄰居的壞小孩,在住家出入門口打球,多次毀損私人物品財物,並製造噪音,佔用住家出入門口,經多次屢勸不聽,其就讀國小之壞小孩還敢嗆聲,其父母也惡意放任,台灣教育真是失敗,是否可將其「球」暫時保管,做為毀損私人物品之「物證」,以便提告法院之舉證用,並可適時制止其繼續惡行;否則,舉證確實有困難!是否還有其他可行之辦法?
【解析】就此,建議處理方式有四:
一、報警 由警察依警察職權
(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2項參照)
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2條:「警察對於依法扣留之物,應簽發扣留物清單,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交付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依情況無法交付清單時,應製作紀錄,並敘明理由附卷。
依法扣留之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示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於由警察保管者,得委託其他機關或私人保管之,並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必要時,得以處分之相對人為保管人。
前項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期間不得逾三十日;扣留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第24條第1項:「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之必要者,應將該物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明時,得返還其他能證明對該物有權利之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理。
惟依刑法第1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8款、第301條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行為不罰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及諭知無罪之判決,僅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且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始謂少年,才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則應注意。
二、請管理委員會處理
若為公寓大廈(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第36條第5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之規定,請管理委員會處理。
三、依民法第187條、第195條求償
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參照)。
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開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參照)。所以,該小孩製造噪音,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得依民法195條第1項、第187條之規定請求之。
四、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求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參照)。又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開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參照)。所以,該小孩毀損私人物品財物,被害人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之規定請求之。
【台灣法律網】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