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屋出租 按持分申報所得╱承租共有房屋 按持分開立扣免繳憑單

共有屋出租 按持分申報所得╱承租共有房屋 按持分開立扣免繳憑單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出租財產的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的租賃所得,如將共有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房屋所有權人應各按持有部分申報租賃所得,如果僅由一人代表申報繳稅,其他共有人仍會被國稅局核課租賃所得,補課綜所稅。

中區國稅局審核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A君與其弟B君各持有一間房屋的所有權各半,兩人將共有的房屋出租給C君經營鐘錶公司,經中區國稅局查獲後,按其所有權分別核定租賃所得。

A君不服,主張該房屋自始即由B君管理及出租,租金全數由B君收取並申報租賃所得,A君認為自己無任何所得,不應被課稅,但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因為該房屋為A君與B君兩人共有,持分各為二分之一,等於共同出租給第三人,並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書,因此A君對C君也有二分之一的租金請求權。

即使A君將應收取的租金請求權讓給弟弟B君,也只能算是私法上契約行為,只要C君有支付房屋租金的事實,A君依稅法規定即有租賃所得,不因兩人私下的約定而影響A君有所得的事實。

因此,法院判決,A君應按其應有部分計算租賃所得,並繳納綜所稅,而B君因代替哥哥A君多繳納的租賃所得,國稅局應辦理更正並退還B溢繳的稅款。
【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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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共有房屋應按各共有人所持分比例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邇來接獲納稅人電話詢問,共有房屋出租已由其中1人申報並繳稅在案,為何其他共有人尚須被核定補稅?

該分局說明,共有房屋出租,其租賃所得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

例如有甲、乙、丙等3人共有房屋一棟,各持分1/3,由甲出面出租給A公司,A公司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按甲、乙、丙等3人的持分分別填發扣免繳憑單。

縱然A公司將租金收入全部以甲君為所得人(扣免繳憑單只開給甲君),甲君也據以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而乙、丙君則未申報應有部分的租金收入。

稽徵機關會依據甲、乙、丙等3人的持分比率予以核定租賃所得,因此,扣繳單位須重新更正扣免繳憑單,稽徵機關再依據扣繳單位更正之扣免繳憑單重新核定退補各共有人所得稅。

該分局呼籲,公司行號若有承租共有物時,應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分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以免事後再辦理更正。
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