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後果 罰金與查扣財產╱欠稅達一定金額,會被限制出境

欠稅後果 罰金與查扣財產╱欠稅達一定金額,會被限制出境

每年5月分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季節,在媒體強力「提醒」下,很少人會忘記繳納。但是車主、屋主每年需要繳納的牌照稅、燃料費、房屋稅、地價稅,只要納稅人稍不留心,就很容易欠繳。

Michael就是一例。由於業務範圍遍及全球,Michael幾乎有半年時間停留國外,不久前他被公司派到大陸出差2個月,5月中旬回國才發現,汽車牌照稅單被老婆塞在抽屜,早已過了4月30日的繳納期限。

還有一種最常發生的欠稅情況,就是納稅人本人沒收到稅單

Ray從南部北上工作,一年難得回老家一趟,由於稅捐機關多半是把稅單寄到老家的戶籍地址,等到年節返鄉時,Ray才發現,媽媽把稅單收起來,等他年底回家後,除了稅單外,還有補稅單及罰款通知,加總下來還要多付數千元,雖然心有不甘,但也不知如何是好。

本人沒收到稅單 還是得繳稅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必須經過「合法送達」後才發生效力。

至於怎樣才是合法送達呢?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除了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外,也可以向代理人、代表人等相關人員送達。

換句話說,如果子女在外地工作,稅單由父母、配偶代收,也算合法送達或是房東將房子出租後,稅捐機關將地價稅或房屋稅稅單,寄到出租地的地址,由房客代收,也算是合法送達。

不過,若是稅單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代為簽收的情況,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稅捐機關還能採取「寄存送達」,也就是將稅單寄存到納稅人戶籍地所屬的郵局,這也是另一種合法送達的方式。

因此,納稅人若發現門口或信箱留有郵局的送達通知,千萬不能掉以輕心,應立即到附近的郵局詢問或領取掛號文件,納稅人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為理由,就認為自己可以欠稅。

欠稅最高罰金 為稅額的15%

博聖法律事務所律師趙相文表示,納稅人未在繳納期限內繳費就是欠稅。

根據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遲繳稅捐每超過2天要加收1%的滯納金,最高可罰15%。」

以Michael要繳的牌照稅款為例,他的應納稅額為15,210元,如果超過納稅期限,每超過2天會被罰152元(15,210元×1%),超過30天以後,最高就罰2,282元(15,210元×15%)。

稅捐機關會等到30天的滯納期過後,才開始清理欠繳的案件。

稅捐機關的做法是先發出催繳通知書給納稅人,若是置之不理,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直接發文扣押納稅人的帳戶或財產。

針對欠稅金額過大者,也可能同時被限制出境。

個人欠稅逾50萬元 會被限制出境

那麼欠稅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出境呢?趙相文表示,若個人欠稅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欠稅人或欠稅的營利事業負責人,就可能會被限制出境,甚至名下財產也會被強制執行。

所謂強制執行是由行政執行處查扣欠稅人名下的財產,例如存款、汽車或不動產等,再進行拍賣,所得金額用來抵繳積欠的稅款。

因此趙相文建議,如果欠稅人因為財務問題無法一次繳納時,也可申請分期繳納,就能避免名下財產被查扣的狀況。

欠稅人想要解除限制出境有2種方法。

第一,直接將欠稅的金額繳清;

第二,欠稅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例如將不動產的抵押權或銀行定存單的質權設定給稅捐機關,就可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人心存僥倖,心想反正沒什麼財產、或是「大不了不出國」,但若一直欠稅不繳,可能連工作都會受影響,因為行政執行署會向國稅局調閱納稅人的受雇紀錄並發函到受雇公司,請公司扣押薪資,直到繳清欠繳稅款。

總之,收到任何稅單,千萬別丟在一旁,否則罰錢事小,被查扣名下財產,甚至到了機場才知道被限制出境,或是因欠稅引起雇主疑慮的話,事情就大條了。
本文由智富月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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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達一定金額,將會被限制出境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被限制出境者提供財產擔保以解除限制於返國後免再管制

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表示:凡已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曾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註:現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並辦妥抵押權設定或公證手續後解除出境限制者,於返國後應免再管制出境;至其提供擔保之財產,在其欠稅或罰鍰未繳清結案前,未便退還。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凡是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要解除出境限制得先把欠稅繳清,但是如果欠稅人急於出國,一時又無法繳清全部欠稅,該怎麼辦呢?

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欠稅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繳稅款及罰鍰相當之擔保品,譬如黃金、外幣、有價證券、公債、存款單摺及無產權糾紛之財產,稅捐單位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可先行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不過欠稅人回國後,仍應盡速繳清欠稅,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會就所提供之擔保品,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聞稿 200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