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人頭購地 假合建避稅,一旦查獲補帶罰/業界質疑適法性

建商人頭購地 假合建避稅,一旦查獲補帶罰/業界質疑適法性

建商假合建避稅,一旦查獲連補帶罰,營建業建設公司經常借用人頭購地,再行合建分售來規避稅賦的作法,已引起稅捐稽徵機關高度注意,國稅局表示,未來將不定期抽查有無假合建情事,一旦查獲,除補稅外,還得受罰。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最近針對不動產鉅額增減的「甲君」進行查核,結果發現其歷年來的所得及財產微薄,卻有能力於93及94年間購入多筆土地,再與A建設公司以合建分售方式興建房屋出售。

經調閱其銀行往來資料,發現其購地的資金來源,多由A公司轉帳,或自該公司負責人「乙君」的帳戶以小額現金提領,再存入「甲君」帳戶支應。

另依合建分售契約,「甲君」應向A公司收取保證金,但該公司並無實際支付事實;且該建案房地出售後,「甲君」應收取土地款,除部分輾轉流向「乙君」帳戶,其餘暫存該公司帳戶,等到另購置新建地推案時,再陸續匯還「甲君」支付土地款。

國稅局研判,「甲君」為該建設公司所安排的人頭地主,此建案實際為「自地自建」模式。

經查核結果,該公司負責人「乙君」也承認,「甲君」的角色僅止於購地時出面簽約,實際購地付款均由A建設公司支付。

國稅局於是依自地自建模式,將土地收入併入該公司營業收入,再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土地免稅所得後,重核A建設公司各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最後對於建商漏報未分配盈餘部分,除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罰鍰,合計補稅及罰鍰金額逾千萬元。

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雖免納所得稅,但營利事業仍須就出售土地的所得,計入當期損益分派盈餘,否則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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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合建避稅/業界反彈 質疑適法性

國稅局要查建商以人頭購地,再合建分售是否逃漏稅,引發營建業反彈,業者強調,土地交易依法是免所得稅的,現行法令未修改前,國稅局要查稅的作法,適法性有待斟酌。

台中市建築開發公會理事長張麗莉表示,公會近期不排除與國稅局等相關單位面對面溝通,爭取更為彈性的認定空間。

她也呼籲建築業界,在帳務流程、資金流向等方面,應儘可能周延與透明化,避免不必要困擾。

國稅局針對建商合建分售要查稅,部分業者頗不以為然,業者說,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交易只須繳交土地增值稅,無須繳交所得稅。

現行法令未修訂前提下,國稅局卻自行片面認定,將地主購地合建視為營業行為,其適法性有待斟酌。

據瞭解,去年中部地區就有一家建商,因此被國稅局裁罰及補稅數千萬元,引起業界一片譁然。

業者說,建商與所謂的地主合建分售的模式,業界存在已久,也是許多公司節稅措施之一,但這一切都合法。

不過,國稅局表示,許多建商為了避稅,利用股東擔任人頭購地,變成合建對象,正因為股東在土地獲利上免報稅,導致建商刻意拉高土地作價,而壓低房屋作價,兩者間的獲利與稅賦差距,就為逃漏稅提供極大的操作空間。
【經濟日報╱記者宋健生/台中報導】201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