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方同一房仲 業者需雙方同意 才能接受委託

買賣方同一房仲 業者需雙方同意 才能接受委託

為建立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機制,行政院副院長陳日前提出建議,對於經營仲介業者,如同時要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的委託,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遵守7款要件,以公平原則告知雙方必要之資訊。

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由於國外不動產法規,買賣雙方分別有不同房仲業(意即買方及賣方各有獨立的代理人),因此陳昨天在行政院會討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草案時,主張要求增列24之2條文,即買賣雙方需書面同意書,仲介業才能同時接受雙方委託,同時明訂7款規範要件,以免房仲業從中操縱房價,造成房價水漲船高。

這7款要件包括:

1、公平提供雙方類似不動產交易價格。

2、公平提供雙方契約內容有關之說明。

3、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充分必要之資訊。

4、告訴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不動產之瑕疵(例如有無凶殺案或海砂屋)。

5、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必要之檢查。

6、不得告訴當事人他方願接受之底價。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住展企研室表示,這7項規定嚴格來看,實無太多新意,對於一些積極經營品牌的仲介來說,這些規範早已在實施中,甚至規範的更為嚴格(例如凶宅的定義);倒是對於品牌較小的區域型房仲,較能起一些服務素質提升的作用。

至於拿來當標題用的”買賣方同一房仲,需書面同意”,這就有點看不懂,是說針對同一仲介公司,還是當買賣雙方同時委託同一經紀人時,才需要買賣方書面同意?

如果是前者,邏輯好像有點奇怪,我到A房仲公司去買房子,最後可能就是買A房仲公司的委託房屋,這樣的話,算是”同一經營房仲業者”,因此就必須簽訂書面委託嗎?表示買方知道這是A房仲公司的物件?買方當然知道這是A房仲公司的物件,才會去找A房仲吧!那為何需要簽書面同意?

如果是因為買賣雙方委託同一位經紀人(業界戲稱的「自摸」),而必須告知讓雙方了解這種狀況,就比較合理一點,但實際上一般人去買房子時,恐怕不是很在意,中意的這間房子,是不是你眼前這位經紀人自己的案件,重點寒還是在於交易價格、服務、物之瑕疵、交易安全等等。

大台比地區房價之所以水漲船高,其實跟房仲業者的操控關係不大,大台北地區的買賣方,有時比仲介業者都還要精明,對價格也都也自己的看法與堅持,要說因為房仲的雙邊代理,而造成房價水漲船高,未免也太抬舉房仲業了。

不過話說回來,目前房仲大品牌公司的服務,並非所有的加盟業者或是區域品牌仲介可以跟得上,因此修正條文來規範全體業者,對於降低買賣糾紛一定有所幫助,應該是該給予正面肯定的。

只是對於代銷業者來說,要符合上述這些規範可能比較困難,比如說,該案可能是該地區3年來唯一的新案,那你要業者提供成交行情,可能就有點困難,或者只能提供中古屋行情,跟目前銷售的產品都有一段落差,實際參考價值與意義就降低很多了。新聞提供:住展房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