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土地增值稅應申請/土地增值稅欲享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應以買賣方式而非贈與

自住土地增值稅應申請/土地增值稅欲享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應以買賣方式而非贈與

土地辦理移轉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必須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勾選自用住宅欄位,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始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於98年12月30日公布修訂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有關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除可享用1生1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外,如符合下列條件,不受1生1次之限制,得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處提醒市民,符合1生1次或1生1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移轉時,請記得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如漏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繳納期間屆滿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行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台灣新生報 【記者吳雲英/台北報導】 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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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欲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以買賣方式移轉而非贈與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的課徵,是按其漲價倍數分別乘以20%、30%、40%的累進稅率計算。

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政府為了減輕自住房屋者負擔,規定如符合相關要件可享受百分之十的優惠稅率。

該局並表示,「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