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這是眾所周知的,但房屋被法院拍賣究竟是否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申報範疇,卻有許多民眾感到疑惑。
國稅局表示,房屋被法院拍賣也是買賣交易的一種型態,它與自己出售同樣都是財產交易的行為,是房屋所有權人尚不能以未獲分配價金,而主張非屬財產交易。
該局表示,有關房屋被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下列3種:
1.依拍賣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無法提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依房屋評定現值乘拍賣之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3.未建築完成之房屋如被拍賣,亦屬財產交易,其未能提供原始建築成本憑證者,應以拍賣價格乘以拍賣之買受人領得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